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度抗更(一)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更㈠字第121號 抗 告 人 雅梵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幸枝 相 對 人 凡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煥 相 對 人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相 對 人 碧大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里 相 對 人 歐世璋 相 對 人 兆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煌榮 相 對 人 晟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商 相 對 人 建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里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月2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9日具狀減 縮訴之聲明,並請求暫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經 苗栗地院櫃臺人員以苗栗地院104年6月26日104年度補字第 432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4,938,55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19,472元為由,拒絕辦理繳費手續;抗告人再於104 年7月20日向苗栗地院陳請重下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苗栗地 院未予理會,逕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人提起之分 配表異議之訴如遭駁回,前開執行程序就分配表所為異議聲 明即視為撤回,執行處將依該分配表分配,影響抗告人權益 甚鉅,請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抗告人雖曾減縮上訴聲明,但原法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 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抗告人既未於限期內補繳按減縮 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所應行補繳之裁判費,原法院認其上 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要無不合」,最高法院著有75年台抗 字第115號判例可參經查: ㈠抗告人即原審原告(下稱抗告人)於104年6月7日提起本件 分配表異議之訴,未自行繳納裁判費,經苗栗地院於104年6 月26日以104年度補字第432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34 ,938,552元,並命抗告人於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9,47 2元,該裁定及「規費繳費單多元繳費使用說明」,於104年 7月2日送達抗告人(原審卷第22頁),抗告人即應於104年7 月9日以前補繳裁判費。抗告人於104年7月9日具狀減縮訴之 聲明,並陳明「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5,606,055元…所應繳納 之裁判費為149,368元。原告已於7月9日到院『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額」(原審卷第35頁),同日由張世新(雅梵 國際)具狀表示「…新臺幣拾萬元整…因民事減縮訴之聲明 報狀…呈請鈞院暫收裁定費,以利訴訟之順利」,經書記 官於該書狀加註「經查本院未依具狀人請求暫收10萬元裁判 費,本狀陳閱後附卷」,並經法官批示「如擬」(原審卷第 46頁)。抗告人於104年7月20日具狀陳請苗栗地院再為補繳 裁判費之裁定(原審卷第60頁),苗栗地院則於104年7月22 日,以抗告人逾期仍未按減縮後之訴訟標的繳納裁判費,其 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㈡抗告人雖減縮起訴聲明,惟依前所述,審判長原命其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並未因而失其效力,自勿庸再按減縮後之聲明 ,重為命補正裁定。抗告人未於原裁定限期內,按減縮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法院自得以其起訴不合法 ,裁定駁回其訴。且抗告人既自知其減縮訴之聲明後所應繳 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9,368元,而僅願繳納其中之10萬元 ,致法院拒收;惟抗告人後仍得以購買匯票郵寄至法院等 方式,繳納裁判費;抗告人自未因苗栗地院未按減縮聲明另 為補費裁定,而無法繳納裁判費。再者,抗告人原應於104 年7月9日以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惟至104年7月21日止,抗 告人仍未繳納,苗栗地院始於104年7月22日,以原裁定駁回 其訴,自無不合。 ㈢綜上所述,原裁定經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發回,尚無理由,抗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