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張崇濤
張崇藩
達昌軟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張崇浴
被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林顯傾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拆屋還地
法律關係部
分是否成立之
裁判,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豐簡字第
529號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
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
上開民事事件上訴後,已於民國107年8月31日判決,
訴訟已告終結,此有原審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80號民事判
決
可憑。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