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楊清景
訴 訟
代理人 陳思成
律師
韓國銓律師
上 訴 人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被 上 訴 人 品科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惠玉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克彥律師
訴 訟 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黃呈利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怡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106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