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度重再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極優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仁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陳童荔英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 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194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 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請求即最高法院移由 本院管轄部分,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五千八百零 一萬七千四百七十八元,應徵裁判費七十八萬三千八百六十四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