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極優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仁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林清標等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
,再審原告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
)13,904,700元,應徵
裁判費201,61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
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
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