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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度重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極優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仁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清標等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 ,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 )13,904,700元,應徵裁判費201,61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 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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