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
分公司
即追加
被告
法定
代理人 曾國樑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楊懷慶律師
追加被告 何錦全
被
上訴人 游文元
訴訟代理人 施秀鑾
被 上訴人 莊東鈐
吳玉津
吳玉婷
吳玉如
張桂蘭
何志賢
周慧君
周韶霈
周盈辰
王文君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名傑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待明瞭之處,應命
再
開辯論及再行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