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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度金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即追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曾國樑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楊懷慶律師 追加被告  何錦全 被 上訴人 游文元 訴訟代理人 施秀鑾 被 上訴人 莊東鈐       吳玉津       吳玉婷       吳玉如       張桂蘭       何志賢       周慧君       周韶霈       周盈辰       王文君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名傑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待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