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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上字第 2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鉦凱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鑫 訴訟代理人 黃寶川       何邦超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舜田庫恩科技股份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潘燕勳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婉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兩造均對於民國106年3月 1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鉦凱機電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 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鉦凱機電有限公司新臺幣100萬2 722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鉦凱機電有限公司以新臺幣33萬5000元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100萬2 722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鉦凱機電有限公司(下稱鉦凱公司)主張 :兩造於民國98年12月8日簽訂關於CK-175、CK-250、CK-50 0感應電源主機(下稱系爭主機)買賣與其他主機、爐體整 修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總價新臺幣(下同)492萬 元,含稅516萬6000元,由伊提供機器及整修,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舜田庫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舜田公司)應給付價金。嗣為配合系爭合約,兩造再 簽訂周邊工程合約(詳如附表,下稱系爭周邊合約)。然伊 已依約試機完成並交機予舜田公司,但舜田公司僅支付部分 價款,尚有尾款及維修費用共166萬8051元未給付(詳如附 表)。伊於101年7月9日以頭份田寮郵局第127號存證信函催 告舜田公司於函到7日內給付上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與違 約金,未獲置理。爰依買賣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命 舜田公司應給付鉦凱公司166萬8051元,及自102年6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並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另於本院補稱: ㈠系爭主機之熔解速率應已合於契約約定標準。 ⒈系爭合約約定熔解速率係以系爭主機設備接收自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供應三相電力至系爭主機 之三相電源輸入端,感應電源主機輸出高頻出力KW電力給 系爭150KG、300KG、500KG爐體後,自系爭150KG、300KG 、500KG爐體所產生之高頻出力,在額定電壓的條件下須 達到1.5~1.6kg/KWH(約有±5%之變動)。故計算系爭合 約約定熔解速率應以系爭CK-175、CK-250、CK-500感應電 源主機之輸出電力計算,並非以輸入電力計算。台北機械 技師公會(下稱機械技師公會)鑑定人以輸入電力計算, 其鑑定報告自不可採。是以輸出電力計算且在功率因素0. 875狀態下,系爭主機熔解速率已合於契約約定標準。國 立聯合大學(下稱聯合大學)鑑定意見合乎驗算系爭主機 相關附表編號①契約所約定之熔解速(效)率之論理、經 驗及證據法則,實屬可採。 ⒉系爭主機平時即須定期執行電路偵測校正,作好維修、保 養記錄,作為隨時調校系爭主機設備及相關電路功能之基 礎資料。系統若在長期沒有保養維護的情況下,將造成感 應電源主機電子PC板的原設定點基準之電壓偏離而失準; 故伊指派人員微幅調整系爭機器再進行測試,確實即使熔 解速率達至更佳狀態情形,其實測之感應電源主機溶解速 率,並已達兩造所約定之溶解速率標準,然舜田公司卻拒 絕伊公司微幅調整系爭機器再進行測試,嗣舜田公司在未 通知伊情況下逕行委請第三人更改系爭CK-500感應電源主 機設備,運轉迄今,顯然違反依債務本旨誠信履約,違反 妨礙證據使用。益徵系爭主機熔解速率應已達系爭合約約 定之標準。 ㈡附表所示各合約之間並無主契約附隨契約之關係,而係各別 獨立契約。舜田公司僅主張系爭主機有熔解速率未達合約標 準之瑕疵,並未主張175KW、250KW、500KW主機整修及150KG 、250KG(或300KG)、500KG爐體承攬整修、換購買賣之合約 、整修油壓機合約、匯流排買賣合約、系爭主機噴砂與烤漆 承攬合約、系爭爐體之型桶、鋁圈買賣合約等有何瑕疵存在 。則系爭主機之熔解速率既已達系爭合約約定標準,已如前 述,伊顯已依約履行交機、試機、交貨完成,舜田公司自應 給付伊未付價款(含稅)共166萬8051元。 ㈢縱認系爭主機有上開瑕疵存在,舜田公司亦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得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亦無得以不完全給付 法律關係,依遲延給付不能替補賠償,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且各合約間無主契約附隨契約關係,而係各別獨立契約, 則舜田公司亦不得以系爭主機之系爭合約未經履約完成,而 得就其他系爭周邊契約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二、舜田公司辯以: ㈠熔解速率應以系爭主機輸入端電力計算,才能實際反映系爭 主機及熔解爐體之電力耗損。 ⒈熔解率之高低,影響購買機器設備廠商之消費電力多寡, 關係廠商生產成本,如僅以進入熔解爐體之能量耗損計算 熔解率,而未以系爭主機及熔解爐之加總能量耗損計算熔 解率,則廠商之消耗電力成本仍無法正確估算,對廠商而 言,除非將系爭主機耗損之消費電力比例亦一併約定及實 測,否則僅以熔解爐體能量耗損為計算標準而約定或說明 熔解率,無法使廠商預知相關機器設備所耗電力若干,其 約定或說明即無何意義可言。在另單獨約定或說明系爭主 機耗損之消費電力比例時,該部分亦須經實測,始能確認 其實際功率因素,如僅就熔解爐體實測其熔解率,而未實 測系爭主機耗損之消費電力比例,縱有約定或說明系爭主 機耗損之消費電力比例(功率因素),亦無法確認系爭主 機耗損及熔解爐體之加總能量耗損之消費電力。是以系爭 主機及熔解爐體之加總能量耗損計算熔解率,較為簡便明 確,亦屬公平。系爭主機與熔解爐如屬同一廠商所生產, 生產廠商即須就全部用電性能一併負責,應無必要另行單 獨就熔解爐之單獨能量耗損約定或計算熔解率。 ⒉依系爭合約第7款、誘導感應設備報價說明書第8頁熔解爐 性能記載、報價說明書第9頁備註記載、報價說明書第18 頁備註記載,可知消費電力數值是指交流電源供應電力和 時間的累積總值,而KWH錶是瞬時功率對時間的積分,KWH 錶功能係將量測之瞬時功率值對時間作累加,故KWH錶計 可量測供應電力的累積總值即消費電力。報價說明書所記 載之消費電力執行量測公式係以三相交流電為計,原審卷 一第283頁所示系爭主機及熔解爐線路圖說中僅NFB101處 (三相60Hz)為交流三相電源位置,即系爭主機輸入端。 又依報價說明書第12頁圖面、第13頁亦可知,報價說明書 文意所定義之消費電力,應是指尚未經橋式整流器轉換成 直流電之交流電,即上述圖面左上方的三相交流電。且鉦 凱公司於100年1月7日前往伊廠房就系爭主機進行試機記 錄時,即將其準備之勾表掛置在系爭主機輸入端量測熔解 率,亦可見兩造就簽立之報價說明書第18頁備註欄所約定 之測量方式相當清楚,兩造實已於報價說明書當中約定熔 解效率測量方式係在系爭主機輸入端掛至KWH錶測量,或 以VAC×1.732XHr×0.936計算,而上開公式已約定系爭主 機功率因數為定值0.936。惟因鉦凱公司測量熔解率時擅 自以0.85計算功率因數,悖離上開測量公式VAC×1.732× Hr×0.936計算所定義之功率因數0.936,故伊否認此等熔 解率測算結果。且由鑑定證人吳0平之證詞亦可知掛在系 爭主機輸入端之KWH錶即可測得該誘導感應設備所需之消 耗電力,以此測得以消耗電力每度電可熔解之廢鐵重量, 即為上揭報價說明書所定義之熔解率。且兩造於原審實施 鑑定時對於多功能電表即KWH錶測量時應掛於系爭主機輸 入端乙節並不爭執。 ⒊系爭主機誘導感應設備之熔解率既以消費電力每度能熔解 多少公斤廢鐵為計,而報價說明書已定義消費電力量測方 式係以KWH錶測量瞬時電量之累計積分,或者以三相電力 公式換算,可見消費電力之計算應以三相交流電處即系爭 主機輸入端之電力計算,方能實際反映系爭主機及熔解爐 的電力耗損。至鉦凱公司主張熔解速率應以系爭主機輸出 端單相電力而非輸入端三相電力做為計算標準,與報價合 約書所載消耗電力執行量測之公式不符,要無可採。 ㈡系爭主機相關機器設備熔解率低於1.5~1.6Kg/KWH之標準。 依系爭合約第7點、報價說明書第8頁第3點第(三)小點第(2) 點可知,鉦凱公司賣給伊之系爭CK-175、CK-250、CK-500三 台感應電源主機之熔解效率須達到1.5-1.6kg/KWH之效率。 但系爭主機之熔解速率經機械技師公會鑑定結果均未達約定 之熔解率1.5~1.6Kg/KWH,聖約翰科技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下稱聖約翰科大)亦肯定上開鑑定結果,鉦凱公司辯稱上開 鑑定報告不精確云云,顯不可採。又相關機器設備之熔解率 ,經機械技師公會鑑定結果最高者為1.39 Kg/KWH,縱再加5 %之容許變動誤差值,亦仍低於1.5~1.5K g/KWH。況報價 說明書所指±5%的變動誤差係指消費電力之變動而非指熔解 率之變動誤差,鉦凱公司指稱熔解率有±5%之容許變動誤差 ,顯係張冠李戴。是相關機器設備熔解率低於1.5~1.6Kg/ KWH之標準,應可認定。 ㈢伊得請求鉦凱公司給付修補CK-175主機之費用為29萬9500元 ,修補CK-250主機之費用為39萬5500元,修補CK-500主機之 費用78萬4175元,及系爭主機之拆遷及裝移費用28萬4817元 ,以上合計176萬3992元。伊投入資金設置廠房、配置系爭 主機及熔解爐設備、雇用人員從事生產作業,伊通知鉦凱公 司系爭主機有瑕疵後,實無可能長期閒置機器、場地等候鉦 凱公司維修,何況鉦凱公司自始否認系爭主機有瑕疵,故伊 自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及第232條、第493條規定(擇一) ,請求鉦凱公司給付瑕疵修補費用。鉦凱公司應就未為補正 系爭主機熔解率所生之損害,分別以各台主機之補正費用為 賠償,即修補CK-175主機之費用為29萬9500元,修補CK-250 主機之費用為39萬5500元,修補CK-500主機之費用78萬4175 元,及系爭主機之拆遷及裝移費用28萬4817元,以上合計17 6萬3992元。倘認伊請求176萬3992元不合理,則請參酌原審 認定CK-175、CK-250、CK-500等相關設備所受之損害,應分 別依卷附機械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三)之內容,即第貳大點 「鑑定事項與答覆」,第三點有關補正系爭主機使熔解效率 達1.5~1.6 kg/KWH,所需之合理費用之計算方式,即CK-175 補正費用25萬3000元、CK-250之補正費用31萬4000元、CK-5 00之補正費用64萬5000元計算,合計應賠償121萬2000元。 ㈣除請求上揭已支出之補正費用外,伊亦得依民法第227第2項 及第495條規定(擇一),請求鉦凱公司給付因系爭主機未達 到契約預定之熔解效率,造成流動電費損失122萬9972元、 人事費用損失13萬9095元,租金費用損失13萬4889元,折舊 費用損失29萬8330元等損害,合計180萬2286元。 ㈤伊就上開鉦凱公司應為之賠償與鉦凱公司請求之買賣價金, 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或抵銷。 三、經原審為鉦凱公司部分勝訴之判決(判命舜田公司應給付66 萬5329元本息),兩造均上訴。鉦凱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 決不利鉦凱公司部分廢棄。㈡前廢棄部分,舜田公司應再給 付鉦凱公司100萬2722元及自10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舜田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舜田公司部分廢棄。㈡鉦 凱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鉦凱公司、舜田公司 答辯聲明均: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曾先後簽訂如附表所示之契約。 ㈡舜田公司就附表編號①至⑤契約尚未給付之價金依序為①12 9萬1500元、②22萬0500元、③7萬8750元、④6萬4575元、 ⑤6,426元、6,300元,共計166萬8051元。 ㈢系爭①契約(見原審卷一第6頁)載明:「內容明細在誘導 感應設備報價說明書編號00000000,報價說明內容視同本合 約一部份」等語,又系爭「誘導感應報價說明書」(見同卷 第288、289頁)有關3.熔解爐性能載明:「㈡額定入力電壓 1400V、頻率3000HZ,單相。㈢熔解速率是根據下列條件在 正常連續作業第二循環以後的測試值:...⑵熔解速率等於 melting speed equal 1.5~1.6Kg/kWH」、「熔解率:消費 電力因材料形狀及下料方式不同,約有±5%的變動,且是在 額定電壓的條件下」等內容。 ㈣舜田公司曾於101年7月4日以存證信函通知鉦凱公司:系爭 相關機器設備之熔解率未達約定標準,請鉦凱公司於函到7 日內維修,鉦凱公司於101年7月9日以前收受該函,並於101 年7月9日以存證信函回覆舜田公司表示系爭相關機器設備無 瑕疵等情,舜田公司於101年7月10日收受該存證信函。 五、本件爭點: ㈠舜田公司主張系爭主機及整修熔爐其熔解速率未達於系爭契 約所約定之效能而有瑕疵,是否有理由? ⒈鉦凱公司主張熔解速率應以系爭主機輸出端單相電力而非 輸入端三相電力做為計算標準,是否有理由? ⒉舜田公司主張熔解速率應以系爭主機輸入端電力計算,才 能實際反映系爭機器及熔解爐的電力耗損,是否有理由? ㈡鉦凱公司依附表所示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舜田公司應給付16 6萬805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 ㈢舜田公司以下列請求主張抵銷,是否有理由? ⒈舜田公司主張系爭主機及整修之熔解爐有「未達約定熔解 效率1.5~1.6Kg/kWH」之瑕疵,故依民法第493條請求瑕疵 修補之必要費用,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32條規 定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 ⒉舜田公司主張系爭主機及整修之熔解爐有上開瑕疵,故依 民法第495條第1項及第227條第2項請求加害給付之損害賠 償,是否有理由?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舜田公司主張系爭主機及整修熔爐其熔解速率未達於系爭契 約所約定之效能而有瑕疵,是否有理由?⒈鉦凱公司主張熔 解速率應以系爭主機輸出端單相電力而非輸入端三相電力做 為計算標準,是否有理由?⒉舜田公司主張熔解速率應以系 爭主機輸入端電力計算,才能實際反映系爭機器及熔解爐的 電力耗損,是否有理由? ⒈鉦凱公司主張系爭合約約定熔解速率係以系爭主機設備接 收自台電公司供應三相電力至系爭主機之三相電源輸入端 ,感應電源主機輸出高頻出力KW電力給系爭150KG、300KG 、500KG爐體後,自系爭150KG、300KG、500KG爐體所產生 之高頻出力,在額定電壓的條件下須達到1.5~1.6kg/KWH (約有±5%之變動)。故計算系爭合約約定熔解速率應以 系爭CK-175、CK-250、CK-500感應電源主機之輸出端電力 計算,並非以輸入端電力計算等情,舜田公司則抗辯檢測 儀器應放置於輸入端測試云云,兩造各執一詞,經查: ⑴經本院送請聯合大學鑑定,並據聯合大學以109年4月8 日群合電字第1092300014號函(見本院卷三第113至117 頁,下稱前函)、109年6月22日群合電字第1092300030 號函(見本院卷三第187至190頁),答覆本院在案。其 前函覆稱:「(一)有關系爭主機執行測試位置問題: (1)依據CD附件1報價說明第12頁載明之『熔解爐性能 :㈡額定入力Rated input power----kw、電壓Vo ltage 1400V、Frequency 3000Hz單相。㈢熔解速 率是根據下列條件在正常連續作業第二循環以後 的測試值:…(2)熔解速率等於melting speed equal 1.5~1.6kg/ kWh』、以及第13頁載明之『( 6)之c.熔解率:消費電力因材料形狀及下料方式 不同,約有±5%的變動,且是在額定電壓的條件 下』,已確切指出熔解爐的熔解速率,應將測量 儀器放置於如附件2圖面之主機電源輸出單相電壓 1400v 3000Hz位置當作量測點,執行量測。 (2)將『多功能電表』放置於CD附件2圖面之系爭主機 電源輸入端三相位置,所量測之能量損耗包含附 件2電路的上半部能量損耗(三相交流電轉換成直 流電的能量損耗,以符號EA表示:高頻SCR將直流 轉換成單相交流電的能量損耗,以符號EB表示) ,以及下半部能量損耗(高頻單相交流電供電給 熔解爐的能量損耗,以符號EC表示),將這上、 下二部分的能量損耗合起來(EA+EB+EC)作為熔解 爐的熔解速率計算依據,是會影響系爭主機熔解 速率之判斷。因為依據上述所提問題1的回覆意見 ,熔解爐的熔解速率是附件2圖面之單相電壓1400 V 3000Hz位置當作量測點,進行量測。也就是說 ,熔解爐之熔解速率是以附件2電路之下半部的能 量損耗(EC值)作為計算依據。 (3)將單相電壓之瞬間值乘以單相電流瞬間值後進行 時間的積分可得出單相能量損耗,單相能量損耗 公式如下:E=∫v(t)i(t)dt,其中E為能量損耗 (kWh),v(t)為電壓之時間函數表示,i(t)為 電流時間函數表示,t為時間。量測方式依量測儀 表慣例方式進行熔解即可,電壓表量測單相電壓 位置之電壓,電流勾錶量測單相線路之電流。熔 解爐設備熔解過程中,感應周波爐使用電力之電 壓、電流、頻率等數值是會受負載變動而有波動 。雖然如此,感應周波爐所使用之單相電能仍可 透過量測儀表(例如多功能電表)放置於單相電 壓1400V 3000Hz位置(主機輸出端),量測單相端 電壓、電流、頻率、實功率(即CD附件1報價第3頁 所記載熔解主機於單相3000Hz端之輸出電力)、 以及隨時間累計的能量損耗。 (4)據了解,市面上是有類似HIOKI電力計PW6PW3360- 21(勾式電力器)的相關儀器,可以放置於系爭主 機『輸出端單相位置』,來量測單相1400V3000Hz 位置的電源,驗證所計算熔解爐之熔解速率是否 符合『1.5~1.6kg/kwh』並在容許±5%的誤差範 圍內。」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三第115至116頁) 。 ⑵聯合大學之鑑定結果,雖與原審送經機械技師公會、聖 約翰科大之鑑定結果,未盡相符,惟查: ①聯合大學之鑑定已就機械技師公會、聖約翰科大鑑定 內容,所存在之疑義事項,於其鑑定意見分別指明甚 詳,有上開函文可稽。(詳本院卷三第116至117頁) ②聯合大學負責本件鑑定者,係該校電機工程學系吳有 基教授。而吳有基教授為西元1993年9月取得美國喬 治亞理工學院電機暨電腦工程博士,現任聯合大學電 機資訊學院電機系教授兼院長。是聯合大學電機資訊 學院電機系及吳有基教授對系爭主機高週波爐、熔解 爐構造;系爭合約所約定熔解速率;及電學公式等相 關系爭鑑定事項應屬學有專精。且吳有基教授擔任過 系主任、電資院院長、副校長,教授電力系統課程長 達20餘年。其研究計劃配合的單位有國科會、經濟部 、教育部、核能所、美國NSF、台電、美國EDS/EMA、 美國PG&E電力公司等,技術報告和發表的論文都是電 機系專業領域和電力系統領域,並曾任台電工程月刊 編輯委員、電氣工程期刊編輯委員、輸配電工程與技 術編輯委員、電力與能源進展編輯委員。以上資訊, 於聯合大學公開資訊網(http:// www.ee.nuu.edu. tw/03 professor/024/tirepage/t02. htm)可資查 詢。依鑑定人之學經歷,自具相當之公信力。 ③而機械技師公會鑑定人吳0平曾於本院證稱:「(問 :因系爭鑑定之熔解率測試究竟要放在輸入端測試或 是在輸出端測試,兩造有爭執,本件系爭機器鑑定時 ,當時兩造有無合意鑑定之方式是以輸入端?或是輸 出端來測試熔解率?)鑑定證人吳0平:熔解率的測 試方式是我決定的,當場當事人並沒有討論到那麼細 。」、「(問:鑑定人是以輸入端測試熔解率?或是 輸出端測試?)鑑定證人吳0平:當天是我助理掛瓦 時計,所以我要回去詢問助理掛瓦時計的位置,才會 知道。」、「(問:所謂熔解速率如果以輸入端也就 是以圖面的三相位置測試,或者以輸出端也就是圖面 的單相位置測試,其熔解速率的結果會有不同嗎?) 鑑定證人吳0平:應該是不同。系爭機器本來就是三 相輸入端,因為是440的電力,所以是三相在使用, 所以我們測試就是用三相來測試。」、「(問:那上 訴人主張應該是從主機後的輸出端也就是單相的位置 來測試,有無可能測試?)鑑定證人吳0平:好像沒 有辦法這樣測試,因為我是從輸入端測量使用的電力 ,再看熔解多少金屬來計算熔解速率。」、「(問: 如果是放在主機後的輸出端有無可能計算速率?)鑑 定證人吳0平:主機前的電流,通常約60HZ,但是經 過主機後,他的頻率會變成0-1000HZ都可能,要看使 用者如何去調頻,因為我帶去的助理是屬於電器專門 的,所以要查明之後再向鈞院呈報。」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62頁及反面)。由此可知,該鑑定之檢測儀器 係由鑑定人「自己決定」,並非由兩造合意而決定, 鑑定人吳0平並非電學專業,對於法院之提問,語多 含糊,不夠明確,而其實際僅委由其助理操作,而其 助理究係何人?學經歷背景如何?有何鑑定之能力? 均無可考,尤其是法官詢以「(問:那上訴人主張應 該是從主機後的輸出端也就是單相的位置來測試,有 無可能測試?)鑑定證人吳0平:好像沒有辦法這樣 測試。」,語帶不肯定,而聯合大學鑑定函中已指明 市面上有此測量儀器(見本院卷三第115、116頁), 足見機械技師公會鑑定內容尚嫌不夠精確,難昭信服 ,而聖約翰科大之鑑定結果,係依循機械技師公會鑑 定內容而為立論,其係以檢測儀器係置於輸入端,而 非輸出端,其基礎之檢測已有疑問,故聖約翰科大之 鑑定結論,亦非可採,更何況業經聯合大學鑑定指出 鑑定諸多不合理之處,已如前述,故依機械技師公會 、聖約翰科大之鑑定結果,難為採憑。 ④綜上,本院認以聯合大學鑑定結果為可採。 ⒉舜田公司雖抗辯熔解速率應以系爭主機輸入端電力計算, 才能實際反映系爭主機及熔解爐體之電力耗損,而鉦凱公 司之人員曾於系爭主機之輸入端檢測云云。然查: ⑴本件係測試系爭主機之熔解率是否有達到約定之標準, 此與系爭主機是否耗電,係屬二事,電力成本應該是舜 田公司營運中的一環,係其自行評估之事,難謂得與系 爭主機之熔解率是否有達到約定之標準,混為一談,是 舜田公司此部分抗辯,自非可取。 ⑵縱如舜田公司所言,鉦凱公司之人員曾於系爭主機之輸 入端檢測一節為是,然該人員是否係便宜行事,或未解 系爭合約之真義而為,均有可能,無論如何,在兩造有 爭執之情況下,仍應回歸系爭合約之本質如何約定,以 及鑑定結果,故舜田公司此部分抗辯,亦不可採。 ⒊綜上,依聯合大學鑑定結果,可認鉦凱公司主張系爭合約 約定熔解速率係以系爭主機設備接收自台電公司供應三相 電力至系爭主機之三相電源輸入端,感應電源主機輸出高 頻出力KW電力給系爭150KG、300KG、500KG爐體後,自系 爭150KG、300KG、500KG爐體所產生之高頻出力,在額定 電壓的條件下須達到1.5~1.6kg/KWH(約有±5%之變動) 。故計算系爭合約約定熔解速率應以系爭CK-175、CK-250 、CK-500感應電源主機之輸出端電力計算,並非以輸入端 電力計算等情,為可採信。 ㈡鉦凱公司依附表所示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舜田公司應給付16 6萬805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 ⒈鉦凱公司主張伊已依系爭契約交付標的物等情,舜田公司 則抗辯鉦凱公司所交付之系爭主機不符合系爭合約約定之 熔解率之標準,而具有瑕疵云云,此既為鉦凱公司所否認 ,自應由舜田公司就其所主張系爭主機具有熔解率未達約 定標準之瑕疵乙節,負舉證責任。 ⑴舜田公司就其所主張之瑕疵,雖係以機械技師公會、聖 約翰科大之鑑定結果為據,然該等鑑定結果,已為本院 所不採。 ⑵系爭主機業經舜田公司變更設計,而無法再予以檢測等 情,此於聯合大學鑑定函文已經敘明(見本院卷三第 116頁),復為舜田公司所不爭執。 ⑶綜上,舜田公司就其主張鉦凱公司所交付之系爭主機不 符合系爭合約約定之熔解率之標準,而具有瑕疵云云, 並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謂可採。 ⒉舜田公司所主張者,僅係系爭合約之系爭主機並未具有達 到約定之熔解率,而就系爭週邊契約之其他機器,是否具 有一定不可分之關聯性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舜田 公司以系爭主機並未具有達到約定之熔解率標準,而就其 他週邊機器之價金,亦拒絕給付,非有理由。 ⒊綜上,鉦凱公司既已依系爭合約、系爭周邊契約交付各機 器,舜田公司復未舉證該機器有何瑕疵存在,則鉦凱公司 依附表所示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舜田公司應給付166萬805 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㈢舜田公司以下列請求主張抵銷,是否有理由?⒈舜田公司主 張系爭主機及整修之熔解爐有「未達約定熔解效率1.5~1.6K g/kWH」之瑕疵,故依民法第493條請求瑕疵修補之必要費用 ,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32條規定請求履行利益之 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⒉舜田公司主張系爭主機及整修之 熔解爐有上開瑕疵,故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及第227條第2項 請求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 經查,舜田公司並未舉證鉦凱公司既已依系爭合約、系爭周 邊契約交付各機器有何瑕疵存在,其主張得抵銷之項目及金 額,亦難謂有理由。 ㈣綜上所述,鉦凱公司依附表所示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舜田公 司應給付166萬8051元及自10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 判命舜田公司應給付66萬5329元及利息,並分別諭知兩造供 擔保後得、免假執行部分,核無不當,舜田公司之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 其上訴。又原審判決關於上開應准許部分,駁回鉦凱公司( 除准許範圍外)其餘請求之本金及利息,尚有未洽,鉦凱公 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本判決所命再為給付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 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准許之。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鉦凱公司上訴為有理由,舜田公司上訴為無 理由,爰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 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附表:(民國、新台幣、元) ┌──┬───────┬─────┬──────┬──────┐ │編號│簽訂之契約 │價款、維修│已付(均含稅)│未付(均含稅)│ │ │ │費(均含稅)│ │ │ ├──┼───────┼─────┼──────┼──────┤ │① │98.12.8簽訂系 │516萬6000 │訂金206萬640│129萬1500 │ │ │爭合約 │ │0及交貨日應 │ │ │ │ │ │付款180萬810│ │ │ │ │ │0 │ │ ├──┼───────┼─────┼──────┼──────┤ │② │99.8.4簽訂油壓│44萬1000 │22萬0500 │22萬0500 │ │ │機之整修與匯流│ │ │ │ │ │排之承攬與買賣│ │ │ │ │ │合約 │ │ │ │ ├──┼───────┼─────┼──────┼──────┤ │③ │99.8.4簽訂200K│15萬7500 │7萬8750 │7萬8750 │ │ │g 熔解爐體更換│ │ │ │ │ │成300K g熔解爐│ │ │ │ │ │體買賣合約 │ │ │ │ ├──┼───────┼─────┼──────┼──────┤ │④ │99.8.29簽訂175│6萬4575 │ 0 │6萬4575 │ │ │KW、250KW 、50│ │ │ │ │ │0KW主機箱之噴 │ │ │ │ │ │砂與烤漆承攬合│ │ │ │ │ │約 │ │ │ │ ├──┼───────┼─────┼──────┼──────┤ │⑤ │99.9.17簽訂型 │6426 │ 0 │6426 │ │ │桶買賣合約 │ │ │ │ │ ├───────┼─────┼──────┼──────┤ │ │鋁圈買賣合約 │6300 │ 0 │6300 │ ├──┼───────┼─────┼──────┼──────┤ │ │總計 │ │ │166萬80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