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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上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20號 被 上訴人  郭進安        潤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上 訴 人  許金能        許明德        黃偉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 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被上訴人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停止訴訟程序已二年多,然系爭土地原 為祭祀公業許世岱所有,被上訴人購買系爭土地時,業經祭 祀公業許世岱提出派下全員資料、土地權狀、處分同意書等 ,系爭土地係經合法買賣,且經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被上訴人,此與另案派下權之訴訟,並無「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之關係,故聲請撤銷撤銷前開停止 訴訟裁定,續行本件訴訟,以保被上訴人之權益等語。 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他訴訟終結 ,係指他案判決確定、和解成立或調解成立等終結確定之情 形。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以106年度上字第520號 裁定本件於本院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47號判決確認派下權 存在等民事訴訟(下稱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理由已明確敘述另案審理之結果,攸關被上訴人有無合法取 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本案之先決問題,兩造於收受前開裁 定後亦未提出抗告而告確定。又另案僅是派下權存在事件 ,該案上訴人許金能等人尚本於其為共有人身份訴請塗銷被 上訴人郭進安、潤興開發有限公司與祭祀公業許世岱間就系 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經最高法院判決廢棄原判決發 回本院,其發回意旨尚認事實不明待調查等語,目前已由 本院以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9號審理中,並未終結訴訟程 序,此有本院查詢表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8號判 決在卷可稽,尚難認另案業已因判決而終結確定。從而,聲 請人聲請本院撤銷前開停止訴訟裁定,續行本件訴訟,核與 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