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上字第520號
許陳春局(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慧敏(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郁婕(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雁翔(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雁璇(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慧貞(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複 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蔡昆宏律師
潤興開發有限公司
上 1 人
共 同
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得否訴請上訴人拆除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之
地上物、作物,並返還占有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係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47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下稱另案)所爭執許金能等人得否訴請塗銷被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
所有權登記為先決問題,故裁定於另案終結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283至284頁)。茲因另案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以112年度
台上字第2398號裁定
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裁定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461至464頁)。
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