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行政院國家科
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
代理人 陳銘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蔡宜靜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被
上訴人 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清永
受告知訴訟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鵬仕
受告知訴訟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聲請裁定停止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仲訴字第1號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前對其
債務人即訴外
人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權億公司),聲請就權億公司對第三債務人即上訴人
之工程款債權核發
扣押命令,因上訴人表示尚未能結算工程
款之具體金額,無法確定有無債權
等情。被上訴人
嗣以權億
公司
債權人身分,代位對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權億公
司對上訴人有債權存在之訴,經原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88
7號判決確定權億公司對上訴人有第32、35至39、41、42等
期之工程估驗款債權,是命上訴人將應給付予權億公司之
上
開工程款支付轉給債權人即被上訴人,然該件判決確定後,
經執行結果,被上訴人僅受償新台幣(下同)4,160元,尚
有647,583元未受償。上訴人雖不否認其對權億公司負有債
務,然辯稱收受上開扣押命令時已無剩餘工程款等債權可供
執行,為查上訴人收受上開扣押命令時究對權億公司負有若
干債務,被上訴人
乃提起本件確認債權存在等之訴。
三、查被上訴人既係代位行使權億公司對上訴人之工程款債權
請
求權,
惟查權億公司與上訴人業已就雙方
系爭工程款聲請仲
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103仲中聲和字第20號仲裁判斷
在案,原判決固以此認定權億公司對上訴人尚有債權存在。
上訴人則針對此部分,以另案提起撤銷該仲裁判斷之訴,現
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仲訴字第1號等情,有上訴
人上訴狀及
陳報狀可稽。該案關於權益公司對上訴人債權存
在有無之判斷結果,為本件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之先決問題
,本件應認有依
前揭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