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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行政院國家科       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被 上訴人 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清永 受告知訴訟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鵬仕 受告知訴訟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仲訴字第1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前對其債務人即訴外人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權億公司),聲請就權億公司對第三債務人即上訴人 之工程款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因上訴人表示尚未能結算工程 款之具體金額,無法確定有無債權等情。被上訴人嗣以權億 公司債權人身分,代位對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權億公 司對上訴人有債權存在之訴,經原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88 7號判決確定權億公司對上訴人有第32、35至39、41、42等 期之工程估驗款債權,是命上訴人將應給付予權億公司之上 開工程款支付轉給債權人即被上訴人,然該件判決確定後, 經執行結果,被上訴人僅受償新台幣(下同)4,160元,尚 有647,583元未受償。上訴人雖不否認其對權億公司負有債 務,然辯稱收受上開扣押命令時已無剩餘工程款等債權可供 執行,為查上訴人收受上開扣押命令時究對權億公司負有若 干債務,被上訴人乃提起本件確認債權存在等之訴。 三、查被上訴人既係代位行使權億公司對上訴人之工程款債權請 求權,惟查權億公司與上訴人業已就雙方系爭工程款聲請仲 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103仲中聲和字第20號仲裁判斷 在案,原判決固以此認定權億公司對上訴人尚有債權存在。 上訴人則針對此部分,以另案提起撤銷該仲裁判斷之訴,現 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仲訴字第1號等情,有上訴 人上訴狀及陳報狀可稽。該案關於權益公司對上訴人債權存 在有無之判斷結果,為本件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之先決問題 ,本件應認有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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