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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行政院國家科       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 複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受告知訴訟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仕 受告知訴訟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 被上訴人  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清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與受告知人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另有向 原法院所提106年度仲訴字第1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之訴訟, 尚未確定,被上訴人以該公司債權人名義,代位向上訴人請 求給付,因該件結果牽涉本件被上訴人得否行使代位請求之 判斷,爰裁定命在該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經原法院判決,上訴後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 各以106年度重上字第16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判決 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另件判決書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葛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