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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4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進財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蔡逸軒律師       洪柏鑫律師 被上訴人  大任石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盛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1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7 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間,就其新建廠房工程(下稱系爭廠房 工程),向被上訴人訂購多項石材,約定內容如原審卷第53 頁所示(下稱系爭契約),被上訴人業依約履行完畢,並檢 附合計新臺幣(下同)759 萬2564元之統一發票向上訴人請 款,扣除各筆折讓金額共85萬7505元後,上訴人共計給付被 上訴人605 萬9604元,尚有保留款67萬5455元(下稱系爭保 留款)未給付,屢經被上訴人催討,上訴人均置之不理。爰 依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 (一)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67萬545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上訴人則以: 一、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被上訴人應按圖施工。惟於102 年11月 29日經建築師初步勘驗,被上訴人之施工有以下缺失:「1 、石材施工前,未檢查頂樓圓弧弧度左右失準。2 、外牆色 變及汙穢,質量不佳,依第二外牆柱為驗收標準。4 、大廳 階梯大理石工法有誤,開孔不足。6 、四樓圓弧石材外延溝 槽未做,應重新按圖施工。」,屢經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限 期改善,惟被上訴人迄未為任何處理。是被上訴人尚未完成 上訴人所指示之承攬工作,亦未經驗收完畢,上訴人自不負 給付系爭工程保留款之義務。另依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 2736號判決所揭意旨,上訴人亦得依民法第494 條之規定, 請求減少系爭保留款之報酬。 二、被上訴人之報酬或貨款請求權,應分別自102 年11月29日建 築師初步勘驗時,及被上訴人各階段提出之統一發票發票日 (介於102 年1 月31日至同年6 月30日)起算,被上訴人遲 至105 年11月9 日始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已逾民法第12 7 條第7 款、第8 款之2 年時效期間而消滅等語置辯。 三、並聲明: (一)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 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肆、本院會同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69頁 背面至第70頁、第87頁背面):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上訴人於101 年間,在○○市○○區○○段○○○○○ ○號新 建廠房,原委由訴外人○○營造公司承攬興建廠房工程, 嗣於101 年10月25日,兩造達成如原審卷第53頁所示內容 之約定(即系爭契約)。被上訴人即依系爭契約交付石材 及施工,並分別於102 年1 月31日、同年3 月29日、同年 4 月1 日、同年5 月1 日、同年5 月27日及同年6 月30日 ,檢附統一發票向上訴人請款,合計金額759 萬2564元( 詳參原審卷第24-32 頁),扣除各筆折讓金額共85萬7505 元後,上訴人分別開立如原審卷第25-32 頁所示合計10紙 支票予被上訴人,上訴人共計給付被上訴人605 萬9604元 ,上訴人尚有系爭契約款項10% 之保留款67萬5455元(即 系爭保留款),迄未給付給被上訴人。 (二)原審卷第60-93 頁被證六至被證十一之請款文件,係被上 訴人向上訴人請款時所提出之文件。 二、兩造爭執事項: (一)系爭契約之性質為何? 1、被上訴人主張:工作物供給契約(「不動產」買賣與承攬 之混合契約),依兩造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取得工作物所 有權,故應適用民法買賣之規定。 2、上訴人答辯:承攬關係。 (二)被上訴人是否已依系爭契約,完成上訴人指示之工作?有 無上訴人所指之瑕疵存在? 1、系爭契約約定「須按圖施工」係何指?上訴人有無交付圖 說? 2、上訴人指示之內容為何? 3、被上訴人施工結果,有無上訴人所指下列瑕疵(編號依原 審判決): ⑴石材施工前,未檢查頂樓圓弧弧度左右失準。 ⑵外牆色變及汙穢,質量不佳,依第二外牆柱為驗收標準。 ⑷大廳階梯大理石工法有誤,開孔不足。 ⑹四樓圓弧石材外延溝槽未做,應重新按圖施工 (三)被上訴人請領保留款之時點及條件為何? 1、被上訴人主張:最後一期交付石材,工作物完成後,即可 請求。 2、上訴人答辯:驗收通過後始可請求。 (四)被上訴人履約結果,若有瑕疵,上訴人依民法第514 條第 1 項規定之定作人瑕疵修補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五)被上訴人之請求是否罹於時效? 1、上訴人抗辯本件應適用民法第127 條第7 款或第8 款之2 年短期時效,有無理由? 2、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未約定驗收程序,上訴人亦未就被上訴 人之石材部分,辦理驗收,無從起算時效,有無理由? (六)上訴人依民法第494 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67萬5455元, 有無理由?是否已罹於時效? 伍、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契約係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 (一)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 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 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 部,民法第345 條第1 項、第490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 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屬承攬?自以依當事人之意思 而為解釋,以資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 (勞務之給付),適用承攬之規定;側重於財產權之移轉 者,適用買賣之規定;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認 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 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用買賣之規定(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17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觀之兩造所提系爭契約,表格內為各項石材之項目 、合約數量、大任數量、單位、合約單價、大任原單價、 大任新單價、合約複價、大任原總價及大任新總價;下方 附註則記載:「⒈石材請做六面防護(建築師要求)→潑 水劑使用:PAREXDAVCO Liquid Water Repelient treatment coating 。⒉填縫劑使用:道康寧991 。⒊業 主同意大任公司(即被上訴人)以845 萬總價承包六星( 即上訴人)新廠所有石材工程(須按圖施工)。無追加減 問題除非該樓層不施作。仍由三仁營造執行合約而六星監 督付款!不過前提就是品質要求不變且交期必須全力配合 工程,另外須說明當初追加圓柱為石材時,業主是簽名同 意每支總價為8 萬元整,請知悉!」等內容,可知系爭契 約內容包括由被上訴人提供石材,以及施作石材黏貼工程 。而參諸被上訴人之營業登記項目為「各種石材之製造加 工及買賣」、「前項有關業務之進出口貿易」(見本院卷 第28頁),可知被上訴人之本業係在經營石材之製造加工 及買賣,並非在承攬工程。故系爭契約顯然不單單僅在約 定石材黏貼工程而已,關於被上訴人應提供石材部分,當 係指被上訴人之主業即石材之買賣,應臻明確。另細繹兩 造之約定內容,可知被上訴人應提供合於約定之石材,及 應依約施作石材黏貼工程,同屬重要,揆諸前揭說明,被 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洵屬有據 ,堪予採信。上訴人抗辯稱:系爭契約只是承攬契約云云 ,即不可採。 二、被上訴人已依系爭契約,完成上訴人指示之工作,且所為給 付合於債務本旨: (一)被上訴人主張其已依系爭契約,完成上訴人指示之工作等 語,為上訴人所否認,並抗辯稱:被上訴人未按圖施工, 尚未完成指示工作云云。而上訴人就上開所辯,固以系爭 契約有明定「所有石材工程(須按圖施工)」,並提出經 建築師事務所人員簽章之石材分割圖(見本院卷第50-55 頁上證一至上證三)為證,但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謂: 上訴人並未交付任何圖說,上證一至上證三圖說均係被上 訴人按混凝土結構體現況丈量後,自行繪製等語。經查, 上訴人對於上證一所示圖說係被上訴人繪製乙節,並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104 頁背面),且建築師即證人○○○於 原審結證稱:「問:被告(即上訴人)律師提示的設計圖 即被證12-16 的設計圖是否有交付給被告公司嗎?)這些 圖只交給業主及營造廠,不會交給小包。」等語(見原審 卷第108 頁);再經比對上訴人所提出由建築師繪製之設 計圖說(見原審卷第122 頁被證12),可知上證一至上證 三圖說之格式均與建築師之設計圖說不同。上訴人又未能 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上訴人確有交付建築師之設計圖說予被 上訴人,則被上訴人主張上一至上證三圖說均係被上訴人 自行繪製,上訴人並未交付任何建築師之設計圖說等語, 應信符實。 (二)又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應提供及黏貼之石材,均已依系爭 廠房工程之混凝土結構體現況黏貼完畢,且被上訴人就石 材黏貼工程,客觀上均與現場結構體吻合等情,為兩造所 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2頁背面、第87頁背面),堪信實在 。而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應施作之石材黏貼工程,均係黏 貼在系爭廠房工程之混凝土結構體上,且依前述,被上訴 人並未收到任何建築師之設計圖說,惟被上訴人卻能依系 爭廠房工程之混凝土結構體,將石材完全吻合地黏貼其上 ,且施作期間長達半年之久(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一)) ,又未見有任何與施工位置差錯有關之爭議紀錄,衡諸情 理,被上訴人理當係完全配合系爭廠房工程之工地負責人 員之指示,並依該工程混凝土結構體現況,確實繪製石材 切割圖說,再加上精準施工,方能達成石材黏貼能與系爭 廠房工程混凝土結構體現況吻合之情況。基此,系爭契約 雖有約定「須按圖施工」,但締約後,上訴人既未提供建 築師之設計圖說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實際上係依系爭廠 房工程之工地負責人員指示,進行石材黏貼工程,應認兩 造間就系爭契約之施作,嗣已合意變更為依上訴人之工地 負責人員指示施作。故被上訴人主張其係已依上訴人之指 示,完成石材黏貼工作,堪認可採;上訴人嗣後徒以被上 訴人施作結果,與建築師設計圖不符,辯稱被上訴人未依 約施作云云,即無足取。 (三)又查,被上訴人施作部分,經建築師○○○於102 年11月 29日初勘結果,雖認有:⑴石材施工前,未檢查頂樓圓弧 弧度左右失準。⑵外牆色變及汙穢,質量不佳,依第二外 牆柱為驗收標準。⑷大廳階梯大理石工法有誤,開孔不足 。⑹四樓圓弧石材外延溝槽未做,應重新按圖施工等情形 ,此為證人○○○於原審時結證綦詳,並有會勘結論附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105 頁背面、117-118 頁)。但查: 1、就上開⑴部分:證人○○○結證稱:「完成是失準,施工 的過程有一定的工序,但是模板工程一定會有些許跑掉, 營造廠的工地主任要去修正,修正到原來的尺寸,再後續 作石材的掛裝,不能將錯就錯。一般要做石材丈量及現場 放樣,如果發現跟設計圖的尺寸有出入,要告知工地主任 修正。」、「(問:證人有接到原告(即被上訴人)的反 應或任何通知嗎?)建築師沒有管的這麼細,要現場的工 地主任去管。」、「(問:就證人專業,小包有權利要求 營造廠修改嗎?)是工地主任要去要求修改,因為工地主 任一定要看設計圖。」等語(見原審卷第105 頁背面至第 106 頁、第108 頁)。然依前述,上訴人並未交付建築師 之設計圖說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自無可能發現現場有「 頂樓圓弧弧度左右失準」,與建築師設計圖之尺寸不符之 情形。被上訴人既係依上訴人之工地負責人之指示施作, 且所施作之結果亦與混凝土結構體之現況完全吻合,施作 過程亦無上訴人反應施作結果與建築師設計圖說不符之紀 錄,堪認被上訴人業已完全遵照上訴人之工地負責人之指 示,完成工作,而無違約之情事。 2、就上開⑵部分: ⑴證人○○○結證稱:「(問:提示今日陳報狀附件1 ,第 二欄記載外牆色變及污穢色變及污穢何指?)這不是我記 載的,我認知是色差。」等語(見原審卷第108 頁),上 訴人又未能提出其他確切之證據,證明證人○○○於102 年11月29日初勘時,被上訴人所施作之外牆有污穢之情形 ,尚難認有上訴人所指外牆污穢之瑕疵存在。 ⑵至於「色變」部分,被上訴人否認兩造有約定依第二外牆 柱為驗收標準之事實,證人○○○復結證稱:「(問:是 否知道業主對石材的要求有特別顏色嗎?)有,業主說以 第二根為準。」、「(問:業主何時說的?)初勘那天。 」等語(見原審卷第108 頁背面),可知上訴人係於102 年11月29日,始要求要依第二外牆柱作為石材顏色之標準 ,顯然已在兩造於101 年10月25日簽立系爭契約後,逾1 年之久,且係上訴人單方面提出之要求,自無從拘束被上 訴人。又於102 年2 月26日第104 次例行工務會議雖記載 「外牆越南黃不合格者,大任儘早作準備」、「外牆石材 檢驗不合格處雖以美容方式改善,但對於色疤嚴重者仍須 更換」等語,惟被上訴人業已於102 年3 月間,應上訴人 之要求,拆裝11片石材。此後,迄至102 年11月29日建築 師初勘時,被上訴人均未再接獲上訴人以「色變」或「色 差」要求更換第二外牆柱石材之通知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並有工務會議紀錄、被上訴人應付薪工明細表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92、77頁),堪信實在。再參以證人○○ ○亦結證稱:「天然的石材都一樣是不可能的」等語(見 原審卷第106 頁背面),衡情,被上訴人於102 年3 月間 更換前開11片石材後,上訴人若認為第二外牆柱仍有石材 色變或色差之瑕疵情形,理當會再通知被上訴人修補。上 訴人既未再通知被上訴人修補,堪認上訴人應亦認定被上 訴人在第二外牆柱所黏貼之石材,已合於兩造依系爭契約 之債務本旨。且天然石材難免有色差問題,加以「色變」 、「色差」涉及個人對色彩之主觀認定,上訴人徒以建築 師○○○嗣後於102 年11月29日初勘時,認知有「色差」 問題,即謂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契約履約,自不可採。 3、就上開⑷部分:證人○○○結證稱:「現場與設計圖有點 出入。石材施作之前要先打混凝土,如果混凝土廠商沒有 內凹,原告公司就無法做內凹。本案是因為營造廠沒有跟 各個協力廠商調解,所以沒有做出符合的作品,就是結構 體的部分沒有做到位,工地主任就要發現問題,本案就是 結構體沒有到位,石材就放入,所以是營造廠管理不到位 。」等語(見原審卷第107 頁),可知此部分瑕疵,係混 凝土廠商未依建築師之設計圖,施作正確之混凝土結構體 所致,並非被上訴人未依混凝土結構體現況施作之問題。 證人○○○雖又證稱:「(問:如果石材工程施作的時候 發現與設計圖不符時,是否應該向營造廠或業主反應?) 這是一定要的。」、「(問:就證人專業,小包有權利要 求營造廠修改嗎?)是工地主任要去要求修改,因為工地 主任一定要看設計圖。」、「(問:如果現場混凝土已經 打在那邊,原告有可能回到設計圖的施作嗎?)要向工地 主任反應,將混凝土打掉就可以。」等語(見原審卷第10 7 頁背面、第108 頁及背面),但依前述,上訴人並未交 付建築師之設計圖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自無可能發現現 況與建築師之設計圖有所出入。被上訴人既已依上訴人之 工地負責人之指示,依混凝土結構體之現況施作,且施作 結果均與混凝土結構體之現況完全吻合,應認被上訴人就 大廳階梯之大理石工法,業已依約履行,無違約之事實。 4、就上開⑹部分:證人○○○結證稱:「(問:提示被證16 3D設計圖、立面圖、現場照片,第六點瑕疵四樓圓弧石材 外延溝槽未作,應重新按圖施工所指為何?)我是設計要 做直立式的外延溝槽,結果被上訴人沒有做出溝槽。」等 語(見原審卷第107 頁背面),然上訴人並未交付建築師 之設計圖予被上訴人,已如前述,被上訴人自無可能在施 作前,即查知建築師之設計圖有要求施作四樓圓弧石材外 延溝槽。上訴人又未舉證證明上訴人之工地負責人有要求 被上訴人施作此工項,或對於被上訴人未施作此工項有要 求補正,則被上訴人既係全然依上訴人之工地負責人指示 而施作此工項,應認業已依約履行,並無違約之事實。 5、據上,被上訴人業已依上訴人之指示,完成系爭契約之給 付義務,前述⑴至⑷所示瑕疵之成因,經查均與被上訴人 無涉,被上訴人並無違約之事實,洵堪認定。 三、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保留款: (一)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並無驗收之約定,故被上訴人在 最後一期石材進場後,即已完成全部工作,自得請求系爭 保留款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並抗辯稱:本件應待驗收 通過後始可請求系爭保留款云云。經查,細繹系爭契約內 容(見原審卷第53頁),並無隻字片語提及有關「驗收」 要件,或系爭保留款須待驗收通過後始可請求之約定,上 訴人前開所辯,已乏依憑。上訴人另謂:依一般工程實務 ,保留款一方面係在確保承攬人有意願對瑕疵進行修補, 另方面亦便利定作人於將來瑕疵無法修補或修補成效未達 契約約定品質時,直接行使減少報酬請求權等語,但查, 被上訴人業已依上訴人之指示,完成系爭契約之給付義務 ,所為給付並無瑕疵,亦無違約之事實,業經本院審認如 前,故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尚未完成上訴人指示之工作,尚 有瑕疵待修補為由,拒絕給付系爭保留款予被上訴人;另 依民法第494 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67萬5455元,均失正 當性,皆無可採。從而,被上訴人主張其得請求系爭保留 款,即堪採認。 (二)上訴人雖又抗辯:被上訴人之本件請求,已罹於民法第12 7 條第7 款或第8 款之2 年短期時效云云,但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按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及商人 、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 均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固為民法第127 條第7 款、第 8 款所明定。但系爭契約係具有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性質 之契約,已如前述,故就石材財產權之移轉而言,即與民 法第127 條第7 款所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為一般單純之承攬有間;另就石材黏貼之施作而言,又與 同條第8 款所稱「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 」為一般單純之動產買賣不相符合,應認系爭契約並無上 開條款2 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規定之適用。是以上訴人所 為時效抗辯,亦無足取。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保留款 即67萬545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5 年11月19日 (送達證書附於原審105 年度司促字第10739 號卷)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 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但結 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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