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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劉國華 被上訴人  任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平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 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原審限期於 人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 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93號駁回其聲請在案 ,該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業於106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茲已逾限甚久,上訴人仍未遵行,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 回。 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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