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劉國華
被
上訴人 任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泰平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
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原審
乃限期於
人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雖上訴人
聲請訴訟救助,
惟其訴訟
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93號駁回其聲請在案
,該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業於106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按;茲已逾限甚久,上訴人仍未遵行,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
回。
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