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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再易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72號 再審原告  佶擎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珍 送達代收人 鄧宇芩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寧波錦輝高強緊固件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定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06年8月2日本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 第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美金3萬9,000元,依再審被告於102年8月27日提起本件訴訟 時之匯率(1美元=30.06新臺幣)換算,計為新臺幣117萬2,3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1萬9,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 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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