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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再易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83號 再審原告  莊優莉即協慶汽車商行       邱秀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3 日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577 號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 仟參佰捌拾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受裁定人即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815,000 元,應徵裁判費13,380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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