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83號
再審原告 莊優莉即協慶汽車商行
邱秀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台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3 日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577 號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
仟參佰捌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受裁定人即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815,000 元,應徵裁判費13,380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