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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勞上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蘇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鑫精機有限公司等3人間因職業災害損 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 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同 年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惟上訴人 迄未遵期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答詢表在卷足按,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