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蘇明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鑫精機有限公司等3人間因職業災害
損
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
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
準用之。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
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同
年月18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書1紙
可稽,
惟上訴人
迄未遵期補正,亦有本院
裁判費或訴狀答詢表在卷
足按,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
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