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再抗字第1號
再審
聲請人 郭珮淇
再審
相對人 麗晶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秋凉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再審
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6月21日本院105年度勞抗字第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
駁回。
再審聲請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
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
,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
為相當,若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性質上
無庸命其補正,應
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 137號、70年度台
再字第35號民事判例意旨
參照)。查
本件再審聲請人,僅於
再審
聲請狀(見本院卷第1頁)表示,本院105年度勞抗字第
3 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276號裁定駁回
再審聲請人之
抗告,依法對本院105年度勞抗字第3號裁定聲
請再審,此外即無其他任何理由說明,
揆諸前開說明,顯
難
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
、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