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吳瑞金
兼上 一 人
訴訟
代理人 吳秋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興、元吉交通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105年度重訴
字第 32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9,750元,未據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9,750元,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