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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原上易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吳瑞金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秋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興、元吉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105年度重訴 字第 3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750元,未據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9,75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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