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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原上易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吳武雄       吳光華       吳瑞金 兼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秋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興、元吉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105年度重訴 字第325號判決,提起上訴, 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 幣(下同)8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50頁背面),嗣擴張訴之聲明 及上訴聲明合計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0萬元(見本院卷二第2 4頁背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53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萬2 ,900元(3,150+9,750=12,900),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4,635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萬 4,635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擴張之訴及擴張上訴聲明部分 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