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吳武雄
吳光華
吳瑞金
兼上 三 人
訴訟
代理人 吳秋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興、元吉交通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105年度重訴
字第325號判決,提起上訴, 聲明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
幣(下同)8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50頁背面),
嗣擴張
訴之聲明
及
上訴聲明合計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0萬元(見本院卷二第2
4頁背面),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7,53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萬2
,900元(3,150+9,750=12,900),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4,635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萬
4,635元,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擴張之訴及擴張上訴聲明部分
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