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吳武雄
吳光華
吳瑞金
兼上 三 人
訴訟
代理人 吳秋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興、元吉交通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105年度重訴
字第325號判決,提起上訴, 聲明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
幣(下同)8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50頁背面),
嗣擴張
訴之聲明
及
上訴聲明合計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56萬1,222元(見本院卷
二第39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4,514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萬
2,900元(3,150+9,750=12,900),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1,614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萬
1,614元,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擴張之訴及擴張上訴聲明部分
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