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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原上易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吳武雄       吳光華       吳瑞金 兼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秋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興、元吉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105   年度重訴字第325號判決,提起上訴,原上訴聲明請求之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0萬元(本院卷㈠第50頁背   面)。嗣經上訴人歷次變更聲明後,至109年1月14日止,上   訴人擴張上訴聲明及追加之訴(擴張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   的金額合計3,565,222元(本院卷㈡71頁背面),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4,514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裁判費12,900元(   計算式:3,150+9,750=12,900,本院卷㈠23頁、72頁),   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41,614元。 二、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41,61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如附表所示之擴張上訴聲明   及追加之訴(擴張聲明)部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附表: 一、擴張上訴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吳武雄、吳光華   各10萬元,上訴人吳秋美169,210元,及均自105年4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追加之訴(擴張聲明)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吳   瑞金2,396,012元,及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