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吳武雄
吳光華
吳瑞金
兼上 三 人
訴訟
代理人 吳秋美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興、元吉交通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105
年度重訴字第325號判決,提起上訴,原
上訴聲明請求之
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0萬元(本院卷㈠第50頁背
面)。
嗣經上訴人歷次變更聲明後,至109年1月14日止,上
訴人擴張上訴聲明及
追加之訴(擴張
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
的金額合計3,565,222元(本院卷㈡71頁背面),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54,514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裁判費12,900元(
計算式:3,150+9,750=12,900,本院卷㈠23頁、72頁),
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41,614元。
二、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41,614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如附表所示之擴張上訴聲明
及追加之訴(
擴張聲明)部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附表:
一、擴張上訴部分: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吳武雄、吳光華
各10萬元,上訴人吳秋美169,210元,及均自105年4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追加之訴(擴張聲明)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吳
瑞金2,396,012元,及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