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皇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周月卿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彰化鍊
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純
訴訟代理人 張國棟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再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