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㈢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法定
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被
上訴人 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108年6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