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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建上更(三)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㈢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被上訴人  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108年6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