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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建上更(二)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維洲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簡燕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