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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聲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陳富聰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賴麗卿 相 對 人 施昇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淑珍 人 相 對 人 施德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施昇佑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職 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因職業災害所提民 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再者法律扶助法第 10條第5款規定:「基金會辦理事項如下:五、受理機關( 構)、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事務。」,同法第63條規定: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不服原審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附 帶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即本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本件為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負無過失之 補償責任,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為勞委會委託案件,並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 案各情,業據其提出該彰化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法律扶 助申請書等件(見本院卷第51頁),以資釋明,揆之前揭說 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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