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重上字第222號
更之訴原告 莊秀馨
楊惠琪
楊勝雄
李博恩
吳孟瑩
劉盈均
賴致宏
廖彥雯
劉家興
洪憲政
林彥汝
陳盈如
共 同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上訴人即變
陳祝芳(即陳世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嘉雯(即陳世明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被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施靜紋
曹丞善
陳怡蘭
陳昭全律師
被上訴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劉上賢
楊雅琳
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在卷
可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李慧瑜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