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健成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
被
上訴人 安
乃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裕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24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請求就
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及
裁判,本院於107年4月1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所命之給付,如上訴人以新臺幣 167萬4519元為被上訴人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
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
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第 45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在原審縱未陳明願供擔保
請求免為假執行,仍得在提起上訴時,促請第二審法院為此
宣告,並得聲請第二審法院就此先為辯論及裁判。
二、
本件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被上訴人之聲請,酌
定相當
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此有原審判決書在卷
可證(見
本院卷第9-11頁)。依
上開規定,上訴人亦得聲請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從而,上訴人聲請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部
分,尚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為有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55條、第463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