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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1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健成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被 上訴人 安乃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裕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24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請求就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及裁判,本院於107年4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所命之給付,如上訴人以新臺幣 167萬4519元為被上訴人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 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 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第 45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在原審縱未陳明願供擔保 請求免為假執行,仍得在提起上訴時,促請第二審法院為此 宣告,並得聲請第二審法院就此先為辯論及裁判。 二、本件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被上訴人之聲請,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此有原審判決書在卷可證(見 本院卷第9-11頁)。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亦得聲請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從而,上訴人聲請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部 分,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為有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55條、第463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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