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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抗 告 人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翔瑋、鄭翔泰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更 正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 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2日所為107年度上字 第202號駁回其聲請更正判決之裁定不服,於108年9月20日 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