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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泰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田 上列上訴人與宥德興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 同)1,560,34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4,814元,未據繳納;又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 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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