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泰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祥田
上列
上訴人與宥德興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
同)1,560,345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24,814元,未據繳納;又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
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