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3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萬磊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潘柏諺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上訴人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即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趙振旭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聲請及職權補充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所命給付,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陸拾肆萬元為上訴人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為被上訴人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被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分別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準備程 序期日及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被上訴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聲明,本院判決就此部分漏未裁 判,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經查,上訴人對於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7年4月19日106年度訴字第3344號判決命上訴人應 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本息不服,提起上訴 ,兩造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或免為假執行,本院於108年4月23日以107年度上字第386 號判決上訴駁回就兩造請求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部分, 漏未判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