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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楊水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匠建設有限公司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107年度上字第51號所為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 0,606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 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 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對本院107年度上字第51號 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其上訴程式自有欠缺。且經核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2,290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此部分上訴程式亦有欠 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 開程式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