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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佣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PVA TePla Analytical Systems Gmbh 法定代理人 Dr. Peter Czurratis 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律師上 訴人 億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澤民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藍孟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11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 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蘇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