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PVA TePla Analytical Systems Gmbh
法定
代理人 Dr. Peter Czurratis
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
律師
被
上 訴人 億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澤民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藍孟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11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
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蘇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