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華
上 訴 人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
上 訴 人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上 訴 人 許祈文
王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
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柒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
佰伍拾伍萬壹仟叄佰捌拾陸元,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民事訴訟法77條之
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核併計算之;以一
訴請求附帶請求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以租賃物之返還為
訴訟標的,並附帶請求租金及相
當於租金之損害,其附帶主張部分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
惟
上訴聲明之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
價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71號裁判意旨
參照)。又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
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
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原審本於租賃物返還
請求權及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分別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澤豐公司)遷讓返還如附表一、二所示房屋(含增建部分
)、停車位,並本於
租賃契約及
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分別
請求被上訴人澤豐公司、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鉌豐
公司)、林國旭
連帶給付如附表三所示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原審就上訴人請求遷讓返還附表一、二所示房屋
、停車位部分為其勝訴之判決,至於其他請求部分則判決上
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詳如如附表三「原審判決被上訴
人應給付部分」欄所示。上訴人就其請求給付租金及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明如附表三「上訴人
上訴聲明」欄所示,核上訴人之上訴既僅就原審附帶主張之
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提起上訴,
揆諸上開說明,自
應依其請求之租金及不當得利金額合併計算其上訴利益之價
額。又被上訴人將來究竟於何時返還如附表一、二所示建物
及停車位既未能確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條規定,
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為10年(120個月)。據此核算
本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價額如附表三所示,合計共124,94
6,278元(計算式:13,748,375元+60,438,845元+6,493,544
元+20,382,912元+23,882,602元=124,946,27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26,17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74,786元
(計算式:18,874元+21,993元+8,925元+7,605元+17,389元
=74,786元),尚應補繳1,551,38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一:(房屋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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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所有人即│建號 │建物門牌(均為臺中市西屯區漢翔北│房屋之其他增建物部分 │
│ │出租人 │ │街51號) │ │
├──┼────┼───┼────────────────┼────────────┤
│ 1 │龍樺公司│715號 │5樓之2 │ │
├──┼────┼───┼────────────────┼────────────┤
│ 2 │隼澤公司│709號 │2樓之2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6 │
│ │ │710號 │2樓之1 │年10月30日
土地複丈成果圖│
│ │ │711號 │3樓之2 │所示A部分面積14.18平方公│
│ │ │712號 │3樓之1 │尺建物 │
├──┼────┼───┼────────────────┼────────────┤
│ 3 │許祈文 │716號 │5樓之1 │ │
├──┼────┼───┼────────────────┼────────────┤
│ 4 │王淑真 │717號 │6樓之2 │ │
│ │ │718號 │6樓之1 │ │
├──┼────┼───┼────────────────┼────────────┤
│ 5 │双林公司│713號 │4樓之2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6 │
│ │ │714號 │4樓之1 │年10月3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 │ │ │ │B部分面積62.12平方公尺建│
│ │ │ │ │物 │
└──┴────┴───┴────────────────┴────────────┘
附表二:(停車位均位於臺中市○○區○○段○○○○號內,權利
範圍均為1861/100000)
┌─────────┬─────────────────┐
│所有人即出租人 │停車位編號 │
├─────────┼─────────────────┤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編號:4、9、16、2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