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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上 訴 人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 上 訴 人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上 訴 人 許祈文       王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佰伍拾伍萬壹仟叄佰捌拾陸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民事訴訟法77條之 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核併計算之;以一 訴請求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以租賃物之返還為訴訟標的,並附帶請求租金及相 當於租金之損害,其附帶主張部分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 上訴聲明之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 價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71號裁判意旨參照)。又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 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 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原審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分別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澤豐公司)遷讓返還如附表一、二所示房屋(含增建部分 )、停車位,並本於租賃契約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分別 請求被上訴人澤豐公司、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鉌豐 公司)、林國旭連帶給付如附表三所示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原審就上訴人請求遷讓返還附表一、二所示房屋 、停車位部分為其勝訴之判決,至於其他請求部分則判決上 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詳如如附表三「原審判決被上訴 人應給付部分」欄所示。上訴人就其請求給付租金及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明如附表三「上訴人 上訴聲明」欄所示,核上訴人之上訴既僅就原審附帶主張之 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提起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 應依其請求之租金及不當得利金額合併計算其上訴利益之價 額。又被上訴人將來究竟於何時返還如附表一、二所示建物 及停車位既未能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條規定, 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為10年(120個月)。據此核算本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價額如附表三所示,合計共124,94 6,278元(計算式:13,748,375元+60,438,845元+6,493,544 元+20,382,912元+23,882,602元=124,946,27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26,17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74,786元 (計算式:18,874元+21,993元+8,925元+7,605元+17,389元 =74,786元),尚應補繳1,551,38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一:(房屋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 │編號│所有人即│建號 │建物門牌(均為臺中市西屯區漢翔北│房屋之其他增建物部分 │ │ │出租人 │ │街51號) │ │ ├──┼────┼───┼────────────────┼────────────┤ │ 1 │龍樺公司│715號 │5樓之2 │ │ ├──┼────┼───┼────────────────┼────────────┤ │ 2 │隼澤公司│709號 │2樓之2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6 │ │ │ │710號 │2樓之1 │年10月3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 │ │711號 │3樓之2 │所示A部分面積14.18平方公│ │ │ │712號 │3樓之1 │尺建物 │ ├──┼────┼───┼────────────────┼────────────┤ │ 3 │許祈文 │716號 │5樓之1 │ │ ├──┼────┼───┼────────────────┼────────────┤ │ 4 │王淑真 │717號 │6樓之2 │ │ │ │ │718號 │6樓之1 │ │ ├──┼────┼───┼────────────────┼────────────┤ │ 5 │双林公司│713號 │4樓之2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6 │ │ │ │714號 │4樓之1 │年10月3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 │ │ │ │B部分面積62.12平方公尺建│ │ │ │ │ │物 │ └──┴────┴───┴────────────────┴────────────┘ 附表二:(停車位均位於臺中市○○區○○段○○○○號內,權利 範圍均為1861/100000) ┌─────────┬─────────────────┐ │所有人即出租人 │停車位編號 │ ├─────────┼─────────────────┤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編號:4、9、16、2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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