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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李小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福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 訴字第5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其 聲請訴訟救助,已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2號裁定駁回確定)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48,37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