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李小芬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福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
訴字第5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其
聲請訴訟救助,已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2號裁定
駁回確定)
。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48,37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