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車參聖即車參聖整形外科診所
訴訟
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
上 訴 人 王怡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8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
上訴,本院於108年5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
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車參聖主張:車參聖前於民國98年3月間及100年11月
間為
對造上訴人甲○○進行眼皮抽脂手術,因甲○○在手術
前均未告知其左上眼瞼曾於幼年時期車禍受傷,致術後甲○
○之左側眼皮中央部邊緣處組織有萎縮現象,左側眼部中央
約1公分長度睫毛缺損無法生長(下稱
系爭醫療爭議)。經
兩造協商後,已於102年7月29日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
),約定就甲○○於100年11月9日起至車參聖經營診所之療
程所生爭議,由車參聖基於道義補償甲○○新臺幣(下同)
10萬元,甲○○則拋棄其餘之民事
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且
兩造負有保密義務,均不得就前開療程所生爭議對外發表任
何有損他方權益之內容。車參聖已依約給付10萬元予甲○○
。甲○○卻自103年5月13日起至同年6月4日止,陸續在附表
1所示之網站,以「trash1109(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為
暱稱,發表如附表1所示標題之文章,內容多處虛構、侮辱
及毀謗之言詞,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19號判決(
下稱219號判決)依系爭協議第5點、
民法第737條規定判命甲
○○應全部刪除。但甲○○於
上開訴訟繫屬期間,繼續在附
表2所示之網站,發表如附表2所示標題之文章,內容有多處
在爭論兩造系爭醫療爭議之過程及指摘車參聖醫療疏失,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812號判
決(下稱812號判決)依系爭協議第4、5點約定,判命甲○
○應全部刪除,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44號判決
(下稱144號判決)駁回甲○○上訴而確定。但甲○○於該
判決確定後仍未刪除附表2所示標題之文章全部。車參聖
乃
聲請強制執行,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以106年度司執字第7
9155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但甲○○卻向執行法院表示
附表2所示標題之文章已全部刪除,而其重新發表如附表3所
示標題之新文章(下稱系爭新文章)並
非144號判決
執行名
義效力所及。但系爭新文章發表之內容,僅以更改附表2所
示文章貼文之「網路及日期」、「作者名稱及帳號」及「文
章標題」等而重新發表方式以規避執行,然仍有多處與附表
2所示標題之文章相同之內容,即有談論系爭醫療爭議之過
程及損害車參聖權益等言論,已違反系爭協議第4、5點之約
定,仍應全部刪除等語。
爰依民法第737條、第195條第1項
、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227條之1、第213條第1
項,及系爭協議第4、5點,求為命:甲○○應將如附表3所
示之系爭新文章刪除。
二、甲○○則以:兩造雖簽訂系爭協議,但只要是
無涉系爭醫療
爭議之過程,或發表該醫療爭議以外之言論,自
無庸刪除,
而系爭新文章,其中附表3編號1所示標題之文章標題含有「
車參聖雙眼皮手術失敗」等文字,係甲○○轉貼網友「傷心
貓」分享手術失敗經驗及其他網友回文,非甲○○所寫,且
與系爭醫療爭議之過程亦無關聯。又附表3編號2、4所示標
題之文章,係甲○○將219號判決及144號判決認定有違系爭
協議應刪除之特定文字內容刪除後,再重新發表之文章,而
刪除後其餘保留之內容既經前開判決認定無違系爭協議,依
爭點效理論,甲○○即無刪除之義務,且法院判決內容既可
供大眾公開查詢,自然不具秘密性,任何人皆可轉貼法院判
決內容,因此並無違反協議之可能。再者,附表3編號3、5
所示標題之文章,係甲○○在回應車參聖耗費鉅資購買網路
、部落格廣告,指控甲○○所述為不實誹謗,而系爭醫療爭
議之過程,
第三人不得而知,為避免兩造各執一詞,甲○○
所發表之內容均如實轉貼不具秘密性之法院判決,並還原事
實,自無違反協議之可能,
倘若簽訂保密條款,即對於系爭
醫療爭議內容不得發表評論,復不得轉貼判決內容供他人查
閱,則屬過度擴張保密條款之保護範籌,是車參聖請求甲○
○刪除系爭新文章,即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
並聲明:車
參聖之訴駁回。
三、原審為車參聖一部敗訴、一部勝訴之判決,即判命甲○○應
將如附表3編號3、5所示標題之文章刪除。另駁回車參聖其
餘之訴。車參聖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
上訴
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其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甲○○應再將如附表3編號1、2、4所示
標題之文章刪除。另甲○○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亦提起
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甲○○之部分廢棄。(二)上
開廢棄部分,車參聖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兩造之答辯聲明均
為:
上訴駁回。
四、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
本件車參聖主張兩造於發生系爭醫療爭議,簽署系爭協議後
,車參聖已依約給付10萬元予甲○○,然甲○○仍於網站發
表如附表2所示標題之文章內容,經144號判決認定應予刪除
後,甲○○尚有如附表3所示系爭新文章未刪除,已違反系
爭協議第4、5點之約定等語,為甲○○所否認,並以前詞置
辯。是本件爭點為車參聖訴請甲○○刪除如附表3所示系爭
新文章,有無理由?
(二)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
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
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
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
定之」、「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
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153條第1、2項、
第737條定有明文。又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
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7條定
有明文。換言之,和解成立以後,其發生之
法律上效力,在
消極方面,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在積極方面,則使
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最高法院87年度
台上字
第312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兩造於102年7月29日簽立系爭
協議之內容為:「一、乙方(即車參聖,下同)基於道義,
願補償甲方(即甲○○,下同)10萬元…」、「三、甲方拋
棄其餘之民事上之請求權,並
捨棄刑事上之告訴權」、「四
、雙方及
見證人就本協議之內容,均負有保密之義務」、「
五、雙方承諾不得以本事件對外發表任何有損他方權益之內
容」(見原審卷第8頁),足見兩造係為消弭系爭醫療爭議
所生一切紛爭,互相讓步達成和解。此一和解契約屬於契約
自治範疇,和解內容所限制雙方權利行使,核未逾越必要限
度。又車參聖已依約給付10萬元,亦為甲○○所不爭執,甲
○○自應履行前開各項
不作為義務,始符合系爭協議本旨。
(三)又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
確定判決理由中,
對
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
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
法令,或當事人
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
,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
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而言,其乃源於訴訟上之
誠信原則及
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而來。是「爭點效」之
適用,除理由
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及「
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條件外,必須
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
爭點,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一如訴訟標的極盡其攻擊、
防禦之能事,並使當事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
上之審理判斷,前後兩訴之標的利益大致相同者,始應由當
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負
結果責任,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307號、99年度台上字第781號
裁判要旨參照)。本件
兩造就系爭協議所生之不作為義務內容之爭議,於兩造在21
9號判決及144號判決兩案,顯屬影響判決之重要爭點,而系
爭協議為「兩造就系爭醫療爭議互相讓步而達成和解,約定
由車參聖補償甲○○10萬元,甲○○則拋棄民事請求權、刑
事告訴權,並對和解內容保密,且不再就本事件發表損害他
方權益之言論」,業經該兩案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於理由中
予以判斷,且前開兩案就此爭點部分所為之認定,並無顯然
違背法令情形,兩造復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
則前開兩案就此爭點所為之認定於本件訴訟即有爭點效之適
用,本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至於甲○○抗辯如附表3所
示系爭新文章,係伊將219號判決及144號判決認定有違系爭
協議應刪除之特定文字內容刪除後,再重新發表之文章,而
刪除後其餘保留之內容既經前開判決認定無違系爭協議,依
爭點效理論,伊無刪除之義務
云云,然附表3所示系爭新文
章,
核與附表1、2所示標題之文章內容並未完全一致,且係
甲○○於144號判決訴訟繫屬期間或判決後,再重新發表之
文章,均為甲○○所不執,則附表3所示系爭新文章有無違
反系爭協議,顯非219號判決及144號判決理由中之重要爭點
,自無爭點效之適用,甲○○前開抗辯,
核屬誤會,不
足憑
採。
(四)查兩造就系爭協議約定之不作為義務有二,其一為系爭協議
第4點關於不洩漏和解內容之保密義務,其二為第5點限制兩
造關於系爭醫療爭議過程發表意見之權利(即不對外發表有
關系爭醫療爭議而損害他方權益之言論)。
經查:
⒈附表3編號1所示標題之文章,[分享]網友傷心貓的車參聖
雙眼皮手術失敗心得,其內容係甲○○轉貼網友傷心貓分
享手術失敗之經驗或其下之網友推文,通篇為他人手術心
得與其他網友之回文,內文並非甲○○所寫,且與兩造系
爭醫療爭議並無關聯,應認不違反系爭協議。車參聖雖主
張「作者名稱及帳號」以「trash1109(垃圾車與水母嘍嘍
們)」為暱稱,即屬甲○○之文章,其內容引用812號判決
應刪除之文章,且標題含有「車參聖雙眼皮手術失敗」等
文字,已有負面評價之意思云云。
惟系爭協議係限制兩造
不對外發表有關系爭醫療爭議而損害他方權益之言論,已
如前述,則前開內容皆非描述、評論兩造間之系爭醫療爭
議,即
難認有違反系爭協議。至於傷心貓於103年9月7日8
時48分42秒發表文章後,由甲○○於同年10月19日第一次
轉貼發文,ipod89757於同年10月20日0時48分推文「誇張
根本不配當醫生」、kenzo於同年11月1日1時40分推文「
跟你一樣的情況一隻眼完全無法消腫」、i7107於同年11
月1日1時40分推文「…我那隻眼睛雙眼皮一直垮垮的,我
一看就覺得有問題…」,係其他網友回應傷心貓自身手術
失敗經驗所發表文章之心得,甲○○僅轉貼網友全文及其
下之網友回文,並未評論文章內容或發表個人意見,核與
系爭醫療爭議之過程無關,難認有違反系爭協議第5點之
言論,是車參聖此部分之主張即無理由。
⒉又附表3編號2、4所示標題之文章,車參聖雖主張其內容
含有「車參聖失敗」及「車參聖雙眼皮失敗」等文字,已
有負面評價意思,且219號判決及812號判決係命甲○○刪
除全部文章,並非僅部分之特定文字內容;又甲○○分別
於《診所告人》標題下增加「《5.[爆卦]訟棍車參聖亂告
我恐嚇、侵入住宅‧告輸啦……完全沒有畫面》及《1.車
參聖控告許多手術失敗、負評、抱怨文的病人與網友(有
文章內容)》、《6.[爆卦]訟棍車參聖亂告我恐嚇、侵入
住宅、告輸啦》、《10.[爆卦]車參聖診所告PTT的前哨戰
訟棍又輸了》」等內容,已違反系爭協議等語。惟為甲○
○所否認,且上開內容皆非本於系爭醫療爭議而損及車參
聖權益之言論,應認無違反系爭協議之情事,是車參聖此
部分之主張亦無理由。
⒊再附表3編號3、5所示標題之文章部分,甲○○於編號3所
示標題之文章新增「《這篇ecos0821被多人質疑跟診所有
關,推文超扯》…2008年給車初次手術,那時跟他說左眼
以前受過傷…,並有
被告所提之電子郵件
可參」部分,內
容已提及系爭醫療爭議之過程,且為損抑車參聖名譽之言
論,
堪以認定。雖甲○○辯稱此部分為轉貼判決書之內容
,為可供大眾公開查詢不具秘密性之內容,惟兩造和解內
容既已限制雙方權利之行使,於車參聖已依約給付補償金
予甲○○後,甲○○自應依約履行前述各項不作為義務(
即不得對外發表有關系爭醫療爭議而損害他方權益之言論
),核與法院之判決是否公開,係屬二事,尚不得據此為
有利於甲○○之認定。又甲○○於編號3所示標題之文章
增加《1.覺得自己手術失敗,並非沒有根據》、《2.診所
拖延、拒絕給照片,有電子信件為證,拒絕手術違反「終
身保固」之宣傳》等2段文字,其內容記載:「…被告之
雙眼皮於手術後,確有發生如被告所述…眼瞼變鋸齒狀等
整形失敗問題…」等文字,為閱聽人一望即知係在談論系
爭醫療爭議之過程,亦違反系爭協議第5點之不作為義務
。是甲○○就此部分所為抗辯,並不足採。至於編號5所
示標題文章之貼文脈絡中含有「《1.覺得自己手術失敗,
並非沒有根據》、《2.診所推延、拒絕給照片,有電子信
件為證,拒絕手術違反「終身保固」之宣傳》、2.「…車
參聖指控說診所沒收我一毛錢,被網友攻擊成黑店、死愛
錢等好可憐。同上述,診所拒絕手術違反「終身保固」之
宣傳》」等言論,隱含指涉系爭協議中所涉及之系爭醫療
爭議,並帶有質疑與負面評價,核屬損害車參聖權益之言
論。且「《發發牢騷…》標題下仍有『…1.車參聖指控我
隱瞞車禍左側眼皮受傷病史,我堅稱早已告知。雙方明顯
各說各話,因此摘錄以下經過,給網友自行判斷孰是孰非
。』」之內容,亦係144號判決判命應刪除之文章部分,
已屬違反系爭協議之內容,要無疑義,是車參聖主張附表
3編號3、5所示標題之文章應予刪除,
即屬有據。
五、
綜上所述,車參聖依據民法第737條、第195條第1項、第226
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227條之1、第213條第1項及系
爭協議第4、5點約定,請求甲○○應將如附表3編號3、5所
示標題之文章刪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車
參聖之請求,及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即判命甲○○應刪除之
文章),為甲○○敗訴之判決,均無不合。車參聖、甲○○
就其敗訴部分分別上訴,均指摘原判決不利己之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兩造之上訴均應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
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
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
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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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21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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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貼文網站及日期 │ 作者名稱、帳號或社區 │ 文章標題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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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TT │trash1109 │〔分享〕車參聖│文章詳見219號 │
│ │facelift看板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整形外科雙眼皮│判決之原審卷第│
│ │2014/05/13 04:47 │ │泡泡眼手術失敗│43-62頁 │
│ │ 至 │ │心得 │ │
│ │2014/05/24 01:1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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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facebook │「車參聖整形外科雙眼皮│〔分享〕車參聖│文章詳見219號 │
│ │2014/05/14 │手術失敗心得分享」社區│整形外科雙眼皮│判決之原審卷第│
│ │ │ │泡泡眼手術失敗│88頁 │
│ │ │ │心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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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facebook │「車參聖整形外科雙眼皮│車參聖整形外科│文章詳見219號 │
│ │2014/06/04 │手術失敗心得分享」社區│雙眼皮手術失敗│判決之原審卷第│
│ │ │ │心得分享 │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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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FASHIONGUIDE │trashl109 │車參聖整形外科│文章詳見219號 │
│ │〔醫美纖體討論區〕│ │雙眼皮泡泡眼手│判決之原審卷第│
│ │2014/05/15 03:50 │ │術失敗心得 │96-9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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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FASHIONGUIDE │trashl109 │車參聖整形外科│文章詳見219號 │
│ │〔醫美纖體討論區〕│ │雙眼皮泡泡眼手│判決之原審卷第│
│ │2014/06/03 01:26 │ │術失敗心得 │102-10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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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FASHIONGUIDE │trashl109 │車參聖整形外科│文章詳見219號 │
│ │〔醫美纖體討論區〕│ │雙眼皮泡泡眼手│判決之原審卷第│
│ │2014/06/03 01:28 │ │術失敗心得 │125-1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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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FASHIONGUIDE │trashl109 │車參聖整形外科│文章詳見219號 │
│ │〔醫美纖體討論區〕│ │雙眼皮泡泡眼手│判決之原審卷第│
│ │2014/06/03 01:29 │ │術失敗心得 │128-1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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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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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貼文網站及日期 │ 作者名稱、帳號或社區 │ 文章標題 │812號判決之貼 │
│號│ │ │ │文網路及日期範│
│ │ │ │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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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PTT網站 │trash1109 │〔分享〕車參聖整形│812號判決範圍 │
│ │facelift看板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外科雙眼皮泡泡眼手│ 為 │
│ │2014/10/19 │ │術失敗心得 │PTT(facelift │
│ │21時54分20秒 │ │ │ 看板) │
│ │ │ │ │ 2014/05/13 │
│ │ │ │ │ 04:47 │
│ │ │ │ │ 至 │
│ │ │ │ │ 2014/05/24 │
│ │ │ │ │ 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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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PTT網站 │同上 │〔分享〕某某醫美診│812號判決範圍 │
│ │facelift看板 │ │所死要錢 │ 同上 │
│ │2015/05/07 │ │ │ │
│ │01時24分30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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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PTT網站 │同上 │〔新聞〕女整形失敗│ │
│ │Gossiping看板 │ │和解,判刪「沒醫德│ │
│ │2015/09/13 │ │」文 │ │
│ │01時08分44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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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甲○○ │「車參聖整形外科雙眼 │車參聖整形外科雙眼│812號判決範圍 │
│ │Facebook │皮手術失敗心得分享」 │皮手術失敗心得分享│Facebook │
│ │2015/05/13 │ │ │2014/05/14 │
│ │2014/08/10 │ │ │轉貼之〔分享〕│
│ │ │ │ │車參聖整形外科│
│ │ │ │ │雙眼皮泡泡眼手│
│ │ │ │ │術失敗心得 │
│ │ │ │ │ 以及 │
│ │ │ │ │Facebook〔醫美│
│ │ │ │ │纖體討論區〕 │
│ │ │ │ │2014/06/04 │
│ │ │ │ │轉貼之車參聖整│
│ │ │ │ │形外科雙眼皮手│
│ │ │ │ │術失敗心得分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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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甲○○ │「車參聖車醫師日式訂書│〔分享〕車參聖雙眼│ │
│ │「痞客邦」網站 │針雙眼皮泡泡眼手術失敗│皮泡泡眼手術失敗心│ │
│ │部落格 │、告人、寫手網軍等眾多│得、護航誇張推文 │ │
│ │2015/05/07 │爭議」部落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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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甲○○ │同上 │車參聖手術失敗、網│ │
│ │「痞客邦」網站 │ │軍業配廣告,愛亂告│ │
│ │部落格 │ │人,告網友,告PTT │ │
│ │2015/01/06 │ │站方、告業者 │ │
├─┼────────┼───────────┼─────────┼───────┤
│ 7│甲○○ │同上 │針對車參聖買來護航│ │
│ │「痞客邦」網站 │ │廣告部落格內容的回│ │
│ │部落格 │ │應 │ │
│ │2015/12/07 │ │ │ │
└─┴────────┴───────────┴─────────┴───────┘
┌────────────────────────────────────────────┐
│附表3: │
├─┬──────┬─────┬───┬────────┬─────┬─────┬────┤
│編│文章發表平臺│作者名稱及│ 文章 │ 文章內容 │車參聖上訴│甲○○上訴│備 註│
│號│及發表時間 │帳號 │ 標題 │ │主張及答辯│主張及答辯│ │
│ │ │ │ │ │理 由│理 由│ │
├─┼──────┼─────┼───┼────────┼─────┼─────┼────┤
│1│PTT網站 │Trash1109 │[分享]│「[分享]網友傷心│甲○○雖轉│轉貼「傷心│文章詳見│
│ │facelift看板│(垃圾車與│網友傷│貓的車參聖雙眼皮│貼暱稱「傷│貓」網友描│上證4-1 │
│ │2017/08/13 │水母嘍嘍們│心貓的│手術失敗心得」 │心貓」網友│述其自身手│即本院卷│
│ │21時54分20秒│) │車參聖│(詳見本院卷第78│於2014/9/7│術失敗經驗│第78-80 │
│ │ │ │雙眼皮│頁第2行) │8時48分42 │、其批評診│頁反面所│
│ │ │ │手術失├────────┤秒之文章,│所漠視病人│示(即原│
│ │ │ │敗心得│網友ipod89757 於│但文章內容│痛苦或網友│審卷第71│
│ │ │ │ │2014/10/20 0時48│引用其應刪│譴責之留言│-73頁) │
│ │ │ │ │分「誇張根本不配│除之文章,│,與系爭醫│ │
│ │ │ │ │當醫生」、kenzo │則其
前揭時│療爭議均無│ │
│ │ │ │ │於2014/11/01 1時│間所為貼文│關,不違反│ │
│ │ │ │ │40分「跟你一樣的│,自應刪除│協議。 │ │
│ │ │ │ │情況一隻眼完全無│。 │ │ │
│ │ │ │ │法消腫」、i7107 │ │ │ │
│ │ │ │ │於2014/07/02 0時│ │ │ │
│ │ │ │ │39分推文「我那隻│ │ │ │
│ │ │ │ │眼睛雙眼皮一直垮│ │ │ │
│ │ │ │ │垮的,我一看就覺│ │ │ │
│ │ │ │ │得有問題」(詳見│ │ │ │
│ │ │ │ │本院卷第80頁第3 │ │ │ │
│ │ │ │ │行、第9行,第80 │ │ │ │
│ │ │ │ │頁反面第4-5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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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 │「車參聖雙│無 │「…車參聖失敗以│文章標題有│已刪除經判│文章詳見│
│ │Facebook │眼皮手術、│ │搜尋『車參聖』,│「車參聖失│決認定有違│上證4-2 │
│ │2018/03/21 │業配廣告,│ │會產生『車參聖失│敗」、「車│系爭協議之│即本院卷│
│ │ │控告許多負│ │敗』及『車參聖雙│參聖雙眼皮│特定文字內│第81-82 │
│ │ │評網友、記│ │眼皮失敗』字串…│失敗」等文│容,僅保留│頁所示(│
│ │ │者、PTT站 │ │」(詳見本院卷第│字,已有負│判決認定無│即原審卷│
│ │ │ │ │81頁第9-10行) │面評價意思│違系爭協議│第73頁反│
│ │ │ │ │ │,且文章內│之內容,基│面至75頁│
│ │ │ │ │ │容保留219 │於「爭點效│) │
│ │ │ │ ├────────┤號判決及81│理論」,不│ │
│ │ │ │ │「…5.〔爆掛〕訟│2號判決應 │違反系爭協│ │
│ │ │ │ │棍車參聖亂告我恐│刪除之文章│議。 │ │
│ │ │ │ │嚇、侵入住宅、告│內容,違反│ │ │
│ │ │ │ │輸啦…」(詳見本│協議第4、5│ │ │
│ │ │ │ │院卷第81頁反面第│點。再者《│ │ │
│ │ │ │ │33行) │診所告人》│ │ │
│ │ │ │ │ │…〈5. [爆│ │ │
│ │ │ │ │ │卦]訟棍車 │ │ │
│ │ │ │ │ │參聖亂告我│ │ │
│ │ │ │ │ │恐嚇、侵入│ │ │
│ │ │ │ │ │住宅,告輸│ │ │
│ │ │ │ │ │啦〉等言論│ │ │
│ │ │ │ │ │,違反系爭│ │ │
│ │ │ │ │ │協議,自應│ │ │
│ │ │ │ │ │刪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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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 │「車參聖寫│[分享]│《1.覺得自己手術│文章標題《│歷次判決內│文章詳見│
│ │「痞客邦」 │手業配文、│車參聖│失敗,並非沒有根│1.覺得自己│容皆會上網│上證4-3 │
│ │網站部落格 │護航網軍,│訂書針│據》、《2.診所推│手術失敗,│公告,不具│即本院卷│
│ │2016/04/01 │告負評網友│雙眼皮│延、拒絕給照片,│並非沒有根│保密性,且│第83-87 │
│ │ │,記者,告│泡泡眼│有電子信件為證,│據》、《2.│引用乃是客│頁反面所│
│ │ │PTT等眾多 │手術心│拒絕手術違反「終│診所推言、│觀陳述,並│示(即原│
│ │ │爭議」部落│得、護│身保固」之宣傳》│拒絕給照片│非評論。 │審卷第75│
│ │ │格 │航診所│等2段文(詳見本 │,有電子信│ │頁反面至│
│ │ │ │推文 │院卷第83頁第10-2│件為證,拒│ │79頁) │
│ │ │ │ │0行) │絕手術違反│ │ │
│ │ │ │ │ │「終身保固│ │ │
│ │ │ │ │ │」之宣傳》│ │ │
│ │ │ │ │ │之文字及內│ │ │
│ │ │ │ │ │容,涉及兩│ │ │
│ │ │ │ │ │造系爭醫療│ │ │
│ │ │ │ │ │爭議之過程│ │ │
│ │ │ │ │ │,並非單純│ │ │
│ │ │ │ │ │事實調查結│ │ │
│ │ │ │ │ │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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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 │同上 │車參聖│「…車參聖失敗以│文章標題含│已刪除經判│文章詳見│
│ │「痞客邦」 │ │網軍業│搜尋『車參聖』,│有「車參聖│決認定有違│上證4-4 │
│ │網站部落格 │ │配、告│會產生『車參聖失│失敗」、「│系爭協議之│即本院卷│
│ │2017/08/15 │ │網友,│敗』及『車參聖手│車參聖雙眼│特定文字內│第88-90 │
│ │ │ │告記者│術失敗』字串…」│皮失敗」之│容,僅保留│頁反面所│
│ │ │ │,告PT│(詳見本院卷第88│文字及《診│判決認定無│示(即原│
│ │ │ │T站方 │頁第17行) │所告人紀錄│違系爭協議│審卷第80│
│ │ │ │、告網├────────┤》內文加註│之內容,基│-82頁) │
│ │ │ │路業者│「《診所告人紀錄│之附標題,│於「爭點效│ │
│ │ │ │鉅額求│》…《1.車參聖控│顯為負面評│理論」,不│ │
│ │ │ │償等爭│告許多手術失敗、│價之意思,│違反系爭協│ │
│ │ │ │議 │負評、抱怨文的病│且文章內容│議。 │ │
│ │ │ │ │人與網友》…《6.│保留219號 │ │ │
│ │ │ │ │〔爆掛〕訟棍車參│判決及812 │ │ │
│ │ │ │ │聖亂告我恐嚇、侵│號判決應刪│ │ │
│ │ │ │ │入住宅、告輸啦》│除之文章內│ │ │
│ │ │ │ │…《10〔爆掛〕車│容。 │ │ │
│ │ │ │ │參聖診所告PTT前 │ │ │ │
│ │ │ │ │哨戰棍又輸了》…│ │ │ │
│ │ │ │ │」(詳見本院卷第│ │ │ │
│ │ │ │ │89頁第1-2行、第 │ │ │ │
│ │ │ │ │28行,同頁反面第│ │ │ │
│ │ │ │ │18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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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 │同上 │關於車│「《1.覺得自己手│文章標題含│歷次判決內│文章詳見│
│ │「痞客邦」 │ │參聖花│術失敗,並非沒有│有《1.覺得│容皆會上網│上證4-5 │
│ │網路部落格 │ │錢買的│根據》…、《2.診│自己手術失│公告,不具│即本院卷│
│ │2017/08/14 │ │廣告部│所推延、拒絕給照│敗,並非沒│保密性,且│第91-96 │
│ │ │ │落格 │片,有電子信為證│有根據》、│引用乃是客│頁反面所│
│ │ │ │ │,拒絕手術違反『│《2.診所推│觀陳述,並│示(即原│
│ │ │ │ │終身保固』宣傳》│言、拒絕給│非評論。若│審卷第83│
│ │ │ │ │、2.……車參聖指│照片,有電│由法院判決│-88頁) │
│ │ │ │ │控說診沒收我一毛│子信件為證│可知悉系爭│ │
│ │ │ │ │錢,被網友攻擊成│,拒絕手術│醫療爭議,│ │
│ │ │ │ │黑店死愛錢等好可│違反「終身│即非違反系│ │
│ │ │ │ │憐。同上述,診所│保固」之宣│爭協議。 │ │
│ │ │ │ │拒手術違反『終身│傳》之文字│ │ │
│ │ │ │ │保固』之宣傳》…│及其內文,│ │ │
│ │ │ │ │3.另外車參聖指控│
顯有涉及兩│ │ │
│ │ │ │ │有人亂編維基百,│造系爭醫療│ │ │
│ │ │ │ │ 利用分身發文灌 │爭議之過程│ │ │
│ │ │ │ │水,還列出了許帳│,並非單純│ │ │
│ │ │ │ │ 號,甚至推測其 │事實調查結│ │ │
│ │ │ │ │他帳號都跟我有。│果。又《發│ │ │
│ │ │ │ │訟棍診所若覺得委│發牢騷…》│ │ │
│ │ │ │ │屈,覺得自己得贏│內文第1項 │ │ │
│ │ │ │ │的話,那麼快點去│為144號判 │ │ │
│ │ │ │ │告一大堆網。僅用│決應刪除之│ │ │
│ │ │ │ │推測,疑似等語,│文章內容,│ │ │
│ │ │ │ │如何服眾」》、4.│自應刪除。│ │ │
│ │ │ │ │ 關於被惡意檢舉 │ │ │ │
│ │ │ │ │、攻擊、獲不出聲│ │ │ │
│ │ │ │ │電話等等皆說與我│ │ │ │
│ │ │ │ │有關診告過很多人│ │ │ │
│ │ │ │ │,拜託快去告,告│ │ │ │
│ │ │ │ │贏拿證據,像
騷擾│ │ │ │
│ │ │ │ │電話要查出是誰,│ │ │ │
│ │ │ │ │還簡單?」(詳見│ │ │ │
│ │ │ │ │本院卷第94頁第1-│ │ │ │
│ │ │ │ │21行) │ │ │ │
│ │ │ │ ├────────┤ │ │ │
│ │ │ │ │「●發發牢騷…1.│ │ │ │
│ │ │ │ │車參聖指控我隱瞞│ │ │ │
│ │ │ │ │車禍左側眼皮受傷│ │ │ │
│ │ │ │ │病史,我堅稱早已│ │ │ │
│ │ │ │ │告知。雙方各說各│ │ │ │
│ │ │ │ │話,因此摘錄經過│ │ │ │
│ │ │ │ │,給網友自行判斷│ │ │ │
│ │ │ │ │孰是孰非。」(詳│ │ │ │
│ │ │ │ │見本院卷第93頁反│ │ │ │
│ │ │ │ │面第13-16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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