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艾湄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
被
上訴人 張佳鴻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上訴人 林依菁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陳麗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
字第127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見本院卷第75頁)。
嗣上訴人已就上訴人股份所生之相關爭
議與被上訴人張佳鴻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此有
民事撤回
起訴狀可憑。
爰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
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