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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艾湄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上訴人 張佳鴻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上訴人 林依菁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 字第127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見本院卷第75頁)。嗣上訴人已就上訴人股份所生之相關爭 議與被上訴人張佳鴻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此有 民事撤回起訴狀可憑。爰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 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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