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姿伶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
被
上訴人 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娥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陳達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
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7年10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所命給付逾新臺幣20萬6042元本金及利息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暨訴訟費用負擔之
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其餘
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六
分之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主張:
伊經營屠宰業,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間與上訴人訂立「
委託代宰協議書」(下稱
系爭協議),由伊代宰白肉雞,代
工費用依系爭協議之約定計算。伊自103年 5月1日起代宰白
肉雞後,
按月請領代工費用。
詎於 103年10月中旬,伊以客
戶收款對帳單請求給付自103年10月1日起之代工費用,上訴
人卻多所拖延,經伊整理上訴人自103年10月1日起至104年3
月13日止所積欠之代工費用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488萬
4662元(詳如附表一所示),扣除
期間已付款1037萬1120元
後,尚有 451萬3542元未給付。另上訴人亦請伊幫忙購買空
籃用以裝盛雞隻,空籃費用由伊代墊,尚有 1萬個空籃,每
個86元,共86萬元空籃費用
迄未給付
等情,
爰依系爭協議及
委任之
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伊 556萬6777
元(含代工費用451萬3542元、代墊款86萬元,合計537萬35
4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貳、上訴人則以:
關於代工費用部分,對於被上訴人主張自103年10月1日起至
104年3月止之代工費用合計1488萬4662元,伊不爭執。但因
被上訴人代宰雞肉品質不符合系爭協議之要求,屢遭伊之客
戶退貨,且代宰數量短缺,使伊受有「退回肉品」、「次級
超逾損失」(被上訴人負擔 40%)、「屠宰率不足損失」、
「分切率不足損失」及「產出不足之損失」(包括雞爪、雞
心、雞胗、雞油),以上損失金額合計為 775萬5386元,應
從被上訴人之代工費用中扣除(詳如附表二所示)。因
兩造
當初約定若給付現金折讓5%,故103年11月18日之100萬元,
當時以現金匯款,折讓5%後為95萬元;104年1月7日之200萬
元,亦以現金匯款,折讓 5%後為190萬元,被上訴人
自認伊
已付款1037萬1120元,但實際上伊付款金額應為1052萬1120
元。關於空籃費用部分,被上訴人於 103年10月間所代購之
空籃5000個,金額43萬元,伊已於103年11月14日匯款至上
訴人法定代理人張秀娥帳戶;被上訴人於 103年11月間代購
空籃1萬個,金額86萬元,伊已於104年1月間匯款102萬1974
元,其中66萬9060元係支付空籃之費用,
惟此部分之空籃並
未用罄,仍有未使用之空籃5547個存放在被上訴人處,該未
使用之空籃費用47萬7042元,不應由伊負擔。被上訴人於 1
04年2月間代購空籃5000個,金額43萬元,伊於104年2月7日
簽發到
期日104年2月20日、面額43萬元支票交付陳達成。又
兩造約定顧問費每月1萬5000元,被上訴人起訴狀僅扣除103
年10月、11月之顧問費,而漏列103年12月至104年3月,共4
個月,計 6萬元之顧問費,此部分顧問費應由被上訴人負擔
。而關於藥檢費10萬7500元,依系爭協議第 3.6條約定應由
被上訴人負擔。另被上訴人委託伊安裝升降梯費用12萬1700
元,應自被上訴人請求金額中扣除。又對於
本件被上訴人之
請求,若認定伊應給付被上訴人相關費用,伊主張以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31號民事
裁定(下稱宜院
本票
裁定)其中之400萬元範圍內抵銷等語,資為
抗辯。
叁、原審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
防禦方法後,以被上訴人本於
系爭協議及代購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 120萬60
42元及自106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而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
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
利於伊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補陳:伊僅爭執代宰品質不良
、升降機部分,其餘原審認定部分不爭執。被上訴人每日皆
有製作報表傳送予伊,再由伊回傳報表,於合作期間,甚至
終止合作至起訴期間,被上訴人對報表資料皆無任何意見,
而因伊對被上訴人提出 500萬元票款之訴訟,被上訴人始提
起本件訴訟。又對於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若認定伊應給付
被上訴人相關費用,伊主張以宜院
本票裁定其中之 500萬元
範圍內抵銷等語。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補稱:上訴人主張伊代宰
雞隻有品質不良等情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又伊並未委託上訴
人安裝升降機等語。【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即「轉倉
倉租費」9萬3485元及「運費」9萬9750元,未據其聲明不服
,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肆、得
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於103年4月間與上訴人訂立系爭協議,由其代
宰白肉雞,自103年10月1日起至104年3月13日止代工費用為
1488萬4662元(如附表一所示),扣除上訴人已付款1037萬
1120元後,尚有 451萬3542元未給付。另上訴人亦請伊幫忙
購買空籃用以裝盛雞隻,空籃費用由伊代墊之事實,
業據提
出系爭協議、客戶收款對帳單、分切日報表、生產日報表、
地磅單、家禽屠宰衛生檢查、代購契約書、客戶收款對帳單
為證,固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惟以
前揭等語置辯。是所應審
酌者為⑴上訴人抗辯代宰損失 775萬5386元(如附表二所示
)及被上訴人應負擔之顧問費 6萬元及藥檢費10萬7500元等
費用,合計 792萬2886元,是否有理由;⑵被上訴人委託上
訴人安裝升降梯之費用12萬1700元,應否扣除;⑶被上訴人
自104年3月18日不再為上訴人代宰後,尚有空籃5547個為被
上訴人所
持有,空籃費用47萬7042元應否扣除;⑷上訴人得
否以宜院本票裁定500萬元主張抵銷等情。
二、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917號判例意旨
參
照)。又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
為所生之損害,對於
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 544條定
有明文。另系爭協議 6.5約定:「甲方(即上訴人)出貨後
對於可歸責於乙方(即被上訴人)生產品質問題或作業管理
問題之客訴,甲方每月 1日、16日彙整當期(半個月)發生
的客訴報告通知乙方,所發生的客訴不良扣款由當期代宰費
扣除。」。上訴人雖抗辯稱代宰損失 775萬5386元(如附表
二所示),然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前揭說明,自應由上
訴人負舉證之責。
經查:
㈠證人黃志雄雖證述:這個金額是雙方都同意;由伊庭提的會
議紀錄第1頁及最後1頁伊用鉛筆圈起來的地方可以證明等語
(見原審卷第77頁)。惟依黃志雄提出之資料,其中 103年
8月6日之會議紀錄,黃志雄所圈之內容為:「3.分切品之次
級品超逾損失計算方法 6月份起以合約賠償基準;分切總數
的2%賠償不足,賠償金額為原價之 40%差額由紳豐吸收。(
分切之次級品為:次胸、次骨腿、次翅)4.副產品計算方式
:爪:依3.4%為基準,範圍3.3%~3.4%低於3.3%以3.4%計算
。心:標準為0.5%,未達標準賠償金額為保信、紳豐各自吸
收50%。胗:標準為 1.1%,未達標準賠償金額為保信、紳豐
各自吸收50%。油:標準為 0.9%,未達標準賠償金額為保信
、紳豐各自吸收50%。◎以上副產品賠償級從6月份起到 9月
底止,10月起以合約為基準」(見原審卷第124頁)。另104
年1月26日之會議紀錄,證人黃志雄所圈之內容為:「3.10/
31帳款針對內外倉抵款同意補回350,208元。11/25-11/29機
器壞掉,雞隻燙傷損失扣款( 268,096元),經協議雙方同
意認定彌補損失(16086元),待補回252,010元,爾後需據
實陳報,經查出未報者罰款50000元/次,由代宰費扣抵」(
見原審卷第129頁)。
㈡依上開會議紀錄
所載,兩造僅約定分切品之次級超逾、副產
品之標準,及未達標準時被上訴人應賠償之比例,但該會議
紀錄並無顯示兩造已就103年10月上半月至104年 3月上半月
,各月未達標準之肉品數量及賠償金額為協議。而依黃志雄
於原審證述:10月上關於次級超逾、各種產出不足,後面所
附的單據(附件4、5、6、7)是根據每天屠宰作業所產生的
數據,單據是由上訴人宜蘭的會計小姐所製作。製作後每半
個月會傳真到被上訴人,經過伊與上訴人實際負責人林芳祺
及陳達成共同開會,開會結果,雙方確認後,陳達成還要求
伊在確認的單據上簽名。再回傳到上訴人的宜蘭公司,才進
行匯款。由宜蘭公司匯款給被上訴人。相關證據在附件5、6
、7上都有傳真號碼、日期及時間。關於11月下編號3(毛雞
燙壞)是因為溫度控制器故障,在屠宰過程中產生毛雞燙壞
,造成上訴人的損失,請詳編號15,在 1月26日的會議
記錄
上(附件11)第 3點,經協議雙方同意認定彌補上訴人的損
失是 1萬6086元,當初本來是要扣款26萬8095元,但是因為
兩造有協議,所以上訴人補回25萬2010元,此部分在11月下
帳款的編號15。且陳達成有在附件11上簽名。編號 4無法出
貨部分,詳編號16及附件11,從會議記錄第 6點上,我們也
做回補款項,補回210萬9808元等語(見原審卷第142頁反面
)。則參以,上訴人所提出每半個月之帳款資料(證物外放
),關於退回肉品結帳單、分切次級品超逾損失表、各項產
出不足損失表,其上均僅有黃志雄之簽名,而未有任何被上
訴人之用印或簽名,可見所謂未達標準之肉品數量及應賠償
金額,
乃上訴人單方面所認定、製表。再
觀諸前述104年1月
26日之會議紀錄,兩造就 103年10月31日內外倉抵款,上訴
人同意補回被上訴人35萬0208元;就 103年11月25日至29日
之雞隻燙傷,上訴人原扣款26萬8096元,
嗣經雙方協議改為
扣款 1萬6086元,補回被上訴人25萬2010元等情。據此,兩
造既針對 103年11月間所發生應扣款金額僅20餘萬元之雞隻
燙傷損失事件,被上訴人應賠償金額都有所協議,則針對金
額高達 700餘萬元之各項損失應賠償金額,如確有其事,上
訴人豈有不經協議即逕扣款之理。況上開104年1月26日會議
紀錄第 7點記載:「1/27與11月下帳款對沖後結算匯款金額
為1,372,152元」,上訴人並於該次會議後之104年 1月28日
匯款102萬1974元給被上訴人。足見,兩造就104年 1月26日
前之爭議款項,已於104年1月26日會議釐清並結算。上訴人
既未在兩造最後一次開會之104年1月26日會議中主張其有所
謂退回肉品、次級超逾、產出不足之損失,則其事後於本件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代宰費用,始行提出其受有前述各項損失
共775萬5386元,即無足採。
㈢綜上,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證明代宰損失如附表二所示 775萬
5386元,且兩造於104年1月26日開會時,就此部分亦未
予以
保留,並於達成協議後即匯款予被上訴人,則上訴人再以如
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抗辯被上訴人代宰損失,即
非可採。
三、次按,系爭協議 3.6約定「藥物檢測部份乙方(即被上訴人
)應依屠宰法規設置(檢驗室)並負責進行該項業務工作,
惟在本檢驗室未成立前之代驗費由乙方負擔。」(見原審卷
第16頁)。查,上訴人抗辯稱藥檢費10萬7500元,依該約定
,應由被上訴人負擔等語,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自
堪採信
為真實。
四、再按,兩造約定顧問費每月 1萬5000元,被上訴人請求代工
費用,僅扣除103年10月、11月之顧問費,而漏列103年12月
及104年1、2、3月,共4個月,計6萬元之顧問費,應由被上
訴人負擔之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亦堪採信為真實。
五、至上訴人於原審雖抗辯於被上訴人104年3月18日不再為上訴
人代宰雞隻後,尚有空籃5547個為被上訴人所持有,該5547
個空籃金額47萬7042元應予扣除
云云。惟經原審認定被上訴
人確已將所代購之空籃全數交付上訴人,再由上訴人將空籃
送予被上訴人使用,上訴人
所稱留在被上訴人處之5547個空
籃,有部分業經使用,故該5547個空籃並非被上訴人代購後
未交付予上訴人,而是兩造停止合作關係後,尚未結清歸還
之空籃數量,
核與前述兩造簽訂之代購契約
無涉。而上訴人
提起本件上訴後,已對此表示對原審上開認定沒有意見,不
予爭執(見本院卷第37頁)。是上訴人辯稱該5547個空籃之
款項47萬7042元應予扣除云云,
尚非有據。
六、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
備之特別要件,負
舉證責任。而
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約定
,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而成立。上訴人雖
抗辯因被上訴人沒有升降機設備,委託其安裝升降機之費用
12萬1700元,應自被上訴人請求金額中扣除云云,惟此為被
上訴人所否認,則自應由上訴人就兩造間有關升降機安裝存
有委任契約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查,黃志雄於原審雖證述
:被上訴人有委託上訴人安裝升降機,費用12萬1700元。在
10月上的帳款附件 2估價單有記載12萬1700元,這部分機械
廠商傳真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同意施作,費用是上訴人先
付,說要從代宰費用中扣除等語(見原審卷第 142頁)。惟
黃志雄亦自陳原係上訴人之生產部經理,於兩造合作期間調
任被上訴人擔任廠長等語(見原審卷第76頁),足見黃志雄
乃代表上訴人監督被上訴人進行系爭協議事宜,其立場
難謂
客觀公正。再依上訴人提出103年10月上半月之帳款資料(
證物「被一相關帳款資料」外放),其中之附件 2(即上方
以黃色貼紙標示 2者)僅為估價單,並非收款之收據或發票
,不能證明該估價單所估價之內容業已施作完畢並經上訴人
付款,且該估價單上並無任何被上訴人之用印或簽名,無從
據以認定有黃志雄前揭所述之情形。從而,依上訴人所舉證
據,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有委託上訴人代為安裝升降機設備
之情事,是上訴人此之抗辯,不足為採。
七、末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
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 33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主張其對被上訴人有本金500
萬元及自10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利
息之本票
債權,迄未獲清償,而其原持上開本票裁定為
執行
名義,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年度司執字第22227、22261
、 22967號
強制執行事件中聲明
參與分配,惟業撤回,並據
提出撤回聲請參與分配狀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且
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則上訴人主張以上開 500萬元債權,
與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金額互為抵銷,
即屬有據。
八、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得請求之代工費及代墊之空
籃費共為520萬6042元(計算式:代工費00000000+空籃費86
0000-已付款00000000-顧問費60000-藥檢費107500=0000000
)。經上訴人以 500萬元之債權主張抵銷後,被上訴人僅得
向上訴人請求給付20萬6042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逾此範圍之
請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
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改判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
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
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
其上訴。
九、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核
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一:保信之代工費用總表(單位新臺幣)
┌──┬────────────────┬─────┬─────┬─────┬────┬────┐
│序號│項次/名目 │代工收入 │扣下腳料費│扣紳豐買賣│扣顧問費│合計 │
│ │ │ │ │ │ │ │
├──┼────────────────┼─────┼─────┼─────┼────┼────┤
│1 │保信103 年10月上半月份1-15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3 年10月上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111494 │ │ │ │
│ ├────────────────┼─────┼─────┼─────┼────┼────┤
│ │保信103 年10月上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100278 │ │ │
│ ├────────────────┼─────┼─────┼─────┼────┼────┤
│ │保信103 年10月上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15000 │ │
│ ├────────────────┼─────┼─────┼─────┼────┼────┤
│ │保信103 年10月上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2 │保信103 年10月下半月份16-31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3 年10月下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134256 │ │ │ │
│ ├────────────────┼─────┼─────┼─────┼────┼────┤
│ │保信103 年10月下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3411 │ │ │
│ ├────────────────┼─────┼─────┼─────┼────┼────┤
│ │保信103 年10月下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3 年10月下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3 │保信103 年11月上半月份1-15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上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119101 │ │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上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16841 │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上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15000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上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4 │保信103 年11月下半月份16-30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下半月份扣下腳料 │ │-94413 │ │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下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864 │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下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3 年11月下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5 │保信103 年12月上半月份1-15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上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100226 │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上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810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上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上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6 │保信103 年12月下半月份16-31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下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93990 │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下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2835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下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3 年12月下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7 │保信104 年1 月上半月份1-15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上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104848 │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上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1290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上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上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8 │保信104 年1 月下半月份16-31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下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75454 │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下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2358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下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4 年1 月下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9 │保信104 年2 月上半月份1-15日 │0000000 │ │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上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80538 │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上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26317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上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上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0000000 │
├──┼────────────────┼─────┼─────┼─────┼────┼────┤
│10 │保信104 年2 月下半月份16-28日 │642019 │ │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下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39957 │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下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下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4 年2 月下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602062 │
├──┼────────────────┼─────┼─────┼─────┼────┼────┤
│11 │保信104 年3 月上半月份1-15日 │779702 │ │ │ │ │
│ ├────────────────┼─────┼─────┼─────┼────┼────┤
│ │保信104 年3 月上半月份扣下腳料費│ │-48572 │ │ │ │
│ ├────────────────┼─────┼─────┼─────┼────┼────┤
│ │保信104 年3 月上半月份扣紳豐買賣│ │ │-1107 │ │ │
│ ├────────────────┼─────┼─────┼─────┼────┼────┤
│ │保信104 年3 月上半月份扣顧問費 │ │ │ │ │ │
│ ├────────────────┼─────┼─────┼─────┼────┼────┤
│ │保信104 年3 月上半月份代工費用 │ │ │ │ │730023 │
├──┼────────────────┼─────┼─────┼─────┼────┼────┤
│合計│ │ │ │ │ │00000000│
└──┴────────────────┴─────┴─────┴─────┴────┴────┘
附表二:
┌──────┬─────┬───┬────┬────┬────┬────┬────────────────┬────┐
│項目 │顧問費 │藥檢費│退回肉品│次級超逾│屠宰率不│分切率不│產出不足之損失 │合計 │
│ │ │ │ │40%損失 │足損失 │足損失 ├───┬───┬────┬───┤ │
│ │ │ │ │ │ │ │雞爪 │雞心 │雞胗 │雞油 │ │
├──────┼─────┼───┼────┼────┼────┼────┼───┼───┼────┼───┼────┤
│103 年10月上│被上訴人已│3000 │57179 │42502 │0 │0 │30075 │16999 │8119 │14831 │ │
│ │記入 │ │ │ │ │ │ │ │ │ │ │
├──────┼─────┼───┼────┼────┼────┼────┼───┼───┼────┼───┼────┤
│103 年10月下│ │4500 │101212 │24682 │25381 │17557 │61839 │25816 │51593 │46863 │ │
├──────┼─────┼───┼────┼────┼────┼────┼───┼───┼────┼───┼────┤
│103 年11月上│被上訴人已│5500 │139416 │22357 │138515 │55579 │8810 │16217 │72579 │46237 │ │
│ │記入 │ │ │ │ │ │ │ │ │ │ │
├──────┼─────┼───┼────┼────┼────┼────┼───┼───┼────┼───┼────┤
│103 年11月下│ │6000 │434341 │69616 │30965 │0 │37084 │21464 │15747 │41578 │ │
├──────┼─────┼───┼────┼────┼────┼────┼───┼───┼────┼───┼────┤
│103 年12月上│15000 │10500 │216303 │107290 │15454 │0 │49472 │19475 │39866 │33796 │ │
├──────┼─────┼───┼────┼────┼────┼────┼───┼───┼────┼───┼────┤
│103 年12月下│ │16500 │159163 │299188 │0 │0 │37069 │7493 │51609 │43333 │ │
├──────┼─────┼───┼────┼────┼────┼────┼───┼───┼────┼───┼────┤
│104 年1 月上│15000 │19500 │83144 │438823 │41279 │0 │0 │97420 │235279 │32073 │ │
├──────┼─────┼───┼────┼────┼────┼────┼───┼───┼────┼───┼────┤
│104 年1 月下│ │10500 │104532 │495416 │0 │0 │0 │69855 │147013 │37872 │ │
├──────┼─────┼───┼────┼────┼────┼────┼───┼───┼────┼───┼────┤
│104 年2 月上│15000 │15000 │878525 │536355 │15975 │0 │4057 │115717│236036 │41530 │ │
├──────┼─────┼───┼────┼────┼────┼────┼───┼───┼────┼───┼────┤
│104 年2 月下│ │9000 │7741 │132594 │25311 │0 │7965 │48492 │99571 │19016 │ │
├──────┼─────┼───┼────┼────┼────┼────┼───┼───┼────┼───┼────┤
│104 年3 月上│15000 │7500 │592872 │168522 │60281 │0 │9371 │67009 │131957 │19119 │ │
├──────┼─────┼───┼────┼────┼────┼────┼───┼───┼────┼───┼────┤
│費用小計 │60000 │107500│ │ │ │ │ │ │ │ │ │
├──────┼─────┼───┼────┼────┼────┼────┼───┼───┼────┼───┼────┤
│損失小計 │ │ │0000000 │0000000 │353161 │73136 │245742│505957│0000000 │376248│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