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6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英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易瑞珊
訴 訟 代理人 潘沐萱
潘行一
許琦安
被上 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法 定 代理人 林彥甫
訴 訟 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複 代 理 人 張馨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被上訴人於本院民國107年
11月27日
言詞辯論期日後,始於107年12月12日出具
陳報狀附具
「104年~107年房屋稅繳納及退稅明細表」到院,因該份書證與
上訴人之
抗辯是否有理由至為相關,有提示上訴人辯論之必要,
為保障上訴人之程序權,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