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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華興測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江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上訴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 月1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7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主張: 一、上訴人承攬被上訴人之「105年度彰化縣鹿港鎮、福興鄉、 秀水鄉水井複查及標籤作業」委託技術服務案(下稱系爭甲 案),契約價金:新臺幣(下同)7,897,901元(決標單價 每口水井437元,預計數量18,073口),兩造並簽訂105年度 彰化縣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水井複查及標籤作業契約書 (下稱系爭甲案契約),簽約日期:民國105年2月16日。上 訴人業於105年9月16日完成系爭甲案承攬工程。詎被上訴人 表示上訴人所執行之其中927口水井,屬未於102年度申報納 管之水井,上開作業因非屬本件契約書範圍,故不同意撥付 該款項。 二、上訴人另承攬被上訴人之「105年度彰化縣伸港鄉、線西鄉 、和美鎮、彰化市水井複查及標籤作業」委託技術服務案( 下稱系爭乙案),契約價金:7,132,277元(決標單價每口 水井437元,預計數量16,321口),兩造並簽訂105年度彰化 縣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彰化市水井複查及標籤作業契 約書(下稱系爭乙案契約),簽約日期:105年2月16日。上 訴人業於105年9月16日完成系爭乙案承攬工程。詎被上訴人 表示上訴人所執行其中572口水井,屬未於102年度申報納管 之水井,上開作業因非屬本件契約書範圍,故不同意撥付該 款項。 三、上訴人履行本件契約標的,係依據被上訴人提供之經濟部水 利署「水井管理資訊網」登錄資料(下稱「水井管理資訊網 」),執行水井複查及黏貼標籤作業,上開資料是否屬於10 2年度列案申報納管之水井資料,實非上訴人之權責,若依 被上訴人所述以「雲彰地區納管水井複查作業手冊」規定為 依據,前揭之水利署「水井管理資訊網」設置豈非多此一舉 ;又兩造系爭甲案、乙案契約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 (四)點,亦明白約定乙方即上訴人每次請款時應檢具工作 成果包含實際複查數量結算表,工作日誌、複查照片,經濟 部水利署『水井管理資訊網』登錄資料等書件經監驗單位確 認後向甲方即被上訴人提出申請給付估驗合格後付款等,均 強調作業及請款悉以經濟部水利署「水井管理資訊網」登錄 資料為準;再本件遭被上訴人否准之水井複查及標籤作業口 數,事實上被上訴人亦有給付報酬,此從上訴人製作之爭議 清冊可知,故被上訴人主張以102年12月31日前申報之水井 口數為準實不可採,上訴人業已經完成上開水井複查及標籤 作業工作,被上訴人拒絕給付報酬並無理由。 四、綜上,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1,499口水井(計算式:927 +572=1,499,下稱系爭拒付款水井),每口單價437元之報 酬,共計655,063元(計算式:4371,499=655,063)。為 此,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開報酬。 貳、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則以: 一、對於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於105年2月16日簽訂系爭甲案、乙 案契約,報酬依實際施作之數量經監驗單位確認後結算,及 上訴人確有完成該二案水井複查及標籤作業乙節固不爭執。 然上訴人於105年9月16日完成水井複查及標籤作業,經監驗 單位即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確認結果,上訴人執行複查及標籤 作業之水井,其中甲案有927口、乙案有572口,並非屬於10 2年度申報納管之水井,是該部分既非契約標的範圍,被上 訴人自無依契約給付報酬之義務,因此拒絕支付系爭拒付款 水井之複查及標籤作業費用。 二、上訴人雖以前詞主張本件契約標的應依據「水井管理資訊網 」登錄資料云云。惟系爭甲案、乙案契約第二條「履約標的 」之約定為:「一、乙方(指上訴人)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 事項:(一)參據『雲彰地區納管水井複查作業手冊』規定 ,執行本縣…已申報列管水井之複查及黏貼標籤作業」,可 見上訴人履約標的係依據「雲彰地區納管水井複查作業手冊 」執行已申報列管水井之複查及標籤作業,未申報列管之水 井自不在契約履約標的範圍內。又「雲彰地區納管水井複查 作業手冊」前言記載:「壹、前言…彰化縣政府及雲林縣政 府於101年公告受理99年8月4日前已存在之既有水井申報納 管,其截止期限為102年12月31日,為能賡續於105年前完成 數量龐大之納管水井複查確認工作及未申報水井之查察工作 …」等語,可見系爭契約履約標的僅限於102年12月31日前 已申報納管之水井甚明。又102年12月31日前已申報列管之 水井書面資料,均有掃瞄電子檔案,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執行 契約前有請上訴人拷貝該檔案,雖被上訴人於102年12月31 日後,有於「水井管理資訊網」為水井資料之新增、變動, 但102年12月31日後於水井管理資訊網上,新增、變動之水 井,與102年12月31日前已申報之水井檔案編號不同外,上 訴人只要核對掃瞄電子檔,應能區分何者為102年前即已申 報之水井。故本件上訴人請求給付之報酬,既非屬系爭契約 履約標的,上訴人依契約請求給付,自無理由等語置辯。 參、本件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 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5 5,063元及自105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本件經兩造為整理及簡化爭點協議如下(見本院卷第61頁反 面、第62頁,本院依判決格式調整文字):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承攬被上訴人之「105年度彰化縣鹿港鎮、福興鄉、 秀水鄉水井複查及標籤作業」委託技術服務案,契約價金: 7,897,901元(決標單價每口水井437元,預計數量18,073口 ),兩造並簽訂105年度彰化縣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水 井複查及標籤作業契約書,簽約日期:105年2月16日。上訴 人業於105年9月16日完成系爭甲案承攬工程計19,000口。被 上訴人已付款18,073口,然對於上訴人所執行其中927口水 井,認屬未於102年度申報納管之水井,上開作業因非屬本 件契約書範圍,故不同意撥付該款項405,099元(計算式:4 37927=405,099)。 ㈡、上訴人另承攬被上訴人之「105年度彰化縣伸港鄉、線西鄉 、和美鎮、彰化市水井複查及標籤作業」委託技術服務案, 契約價金:7,132,277元(決標單價每口水井437元,預計數 量16,321口),兩造並簽訂105年度彰化縣伸港鄉、線西鄉 、和美鎮、彰化市水井複查及標籤作業契約書,簽約日期: 105年2月16日。上訴人業於105年9月16日完成系爭乙案承攬 工程計16,893口,被上訴人已付款16,321口,然對於上訴人 所執行其中572口水井,認屬未於102年度申報納管之水井, 上開作業因非屬本件契約書範圍,故不同意撥付該款項249, 964元(計算式:437572=249,964)。 ㈢、上訴人主張如有理由,被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為655,063元 (計算式:405,099+249,964=655,063)。 ㈣、兩造所提證物形式上均為真正。 二、兩造爭點事項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拒絕付款之系爭甲案另927口水井及系 爭乙案另572口水井,均屬兩造契約標的範圍,是否有理由 ? ㈡、兩造不再提出其他爭點。 伍、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且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瑕疵,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 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上訴人否認 上訴人所施作之系爭拒付款水井為契約標的範圍,上訴人主 張屬兩造契約標的範圍,自應負舉證證明之責,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主張系爭拒付款水井亦為兩造契約標的範圍,主要論 據為其履行本件契約標的,係依據被上訴人提供之經濟部水 利署「水井管理資訊網」登錄資料,亦即是否為是否為契約 標的範圍,應依「水井管理資訊網」登錄資料為準。然查: ㈠、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查兩造簽訂之系爭甲 案承攬契約第二條履約標的明定「一、乙方(即上訴人)應 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一)參據「雲彰地區納管水井復 查作業手冊」規定,執行本縣...已申報列管水井之複查 及黏貼標籤作業。(二)乙方應製作水井辯識標籤共計18,0 73片...(三)乙方應於簽約後20日曆天內依「雲彰地區 納管水井複查作業手冊」有關...等3種複查方式,提送 複查計劃書。二、乙方須依照甲方(即被上訴人)提供之水 井列案管理登記資料自行寄送宣導說明單並以電話通知」。 而系爭乙案承攬契約第二條履約標的內容,除上訴人應製作 該案水井辨識標籤共計16,321片外,其餘內容相同。此有系 爭甲案、乙案承攬契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23頁、第 31-43頁)。則上開承攬契約既已明定上訴人應給付之標的 及工作事項乃參據「雲彰地區納管水井複查作業手冊」規定 ,執行已申報列管水井之複查及黏貼標籤作業;且明定上訴 人應製作之之水井辨識標籤分別為已列管之系爭甲案18,073 片、系爭乙案16,321片;更明定上訴人須依照被上訴人提供 之水井列案管理登記資料自行寄送宣導說明單並以電話通知 ,應認兩造就履約標的範圍已約定甚為明確,別無捨明確之 契約文義內容,另行曲解他求之理。雖兩造承攬契約第二條 第七項另有約定:複查資料含現場相片須登錄於經濟部水利 署「水井管理資訊網」,以為請款依據。第五條第㈣點另有 約定:乙方每次請款時應檢具工作成果包含實際複查數量結 算表、工作日誌、複查照片,經濟部水利署「水井管理資訊 網」登錄資料等書件經監驗單位確認後向甲方提出申請給付 估驗合格後付款。然此應僅為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請款要件 之要求,上訴人據此主張兩造係約定以「水井管理資訊網」 之登錄資料為契約標的範圍,並無可採。 ㈡、再觀之兩造系爭甲案、乙案承攬契約第二條履約標的所要求 參據之「雲彰地區納管水井複查作業手冊」,其前言明載「 彰化縣及雲林縣政府於101年公告受理99年8月4日前已存在 之既有水井申報納管,其截止期限為102年12月31日,為能 賡續於105年前完成數量龐大之納管水井複查確認工作及未 申報水井之查察工作,期建立納管水井複查作業(準備作業 、現場作業、系統登錄與確認)標準程序,供彰化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執行複查工作單位及作業人員依循,爰編撰本 作業手冊」(見原審卷第63頁)。又該手冊中表2-1有關系 爭甲案、乙案之鄉鎮申報納管水井數統計表,並已明載申報 納管之水井口數,分別為鹿港鎮6,267口、秀水鄉4,883口、 福興鄉6,923口,及伸港鄉3,995口、線西鄉2,933口、彰化 市4,149口、和美鎮5,244口,合計總數即為系爭甲案契約明 定之18,073口、系爭乙案契約明定之16,321口(見本院卷第 98頁),此有該作業手冊在卷足參(見原審卷第63-96頁) 。再被上訴人主張其就102年12月31日前已申報列管之水井 書面資料,均有掃瞄電子檔案,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執行契約 前有請上訴人拷貝該檔案乙節,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且上 訴人主張上訴人前承攬被上訴人另案彰化縣溪州鄉、竹塘鄉 、埤頭鄉水井複查作業及標籤作業時,曾於104年1月13日工 作會議決議「4.此次水井複查以102年登記為主,目前已不 再受理登記,廠商若在複查時遇到有疑問的水井,如申請表 尚未明確註明水井口數等問題,請另外分類登記成清冊再交 由縣府處理」,此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彰化縣政府104年2月 2日府水管字第1040031760號函及該次會議紀錄在卷可按外 (見原審卷第97-100頁),上訴人對此亦未爭執,均堪信屬 實。則上訴人無視上開作業手冊記載其作業目的乃為就截止 期限為102年12月31日前申報納管之水井進行複查確認及標 籤作業,亦無視兩造契約明定上訴人須依照被上訴人提供之 水井列案管理登記資料自行寄送宣導說明單並以電話通知以 進行複查作業,反逸脫契約標的範圍為執行,進而主張契約 標的範圍,應依「水井管理資訊網」登錄資料為準,當難採 信為真。 ㈢、至上訴人雖另主張系爭拒付款水井,事實上被上訴人亦有給 付報酬,此從上訴人製作之爭議清冊可知,並提出該爭議清 冊一份為證(見本院卷第66-88頁)。然該爭議清冊乃為上 訴人所自行製作,被上訴人業已否認該爭議清冊可證明被上 訴人支付的款項有包括102年12月31日列管以後之水井。況 且,被上訴人對此另辯稱上訴人請款時應由監驗單位即國立 雲林科技大學進行審查,而該大學進行審查乃以抽查為主, 其比例僅需達廠商當次請款2%,並非就每一口水井做審核, 亦無從以此為由推認上訴人主張為真乙節,確有國立雲林科 技大學105年7月4日雲科大水土字第1051701574號函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4頁)。是上訴人以此為由,主張兩造契約 標的範圍,應依「水井管理資訊網」登錄資料為準,亦無從 為其有利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拒絕付款之系爭甲案另 927口水井及系爭乙案另572口水井,均屬兩造契約標的範圍 乙節,與事證資料未符,且乏積極事證證明,尚無可採。從 而,上訴人就其逸脫兩造契約標的範圍而施作執行之上開水 井口數,主張依兩造承攬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承攬報酬 655,063元及自105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自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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