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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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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5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545號 上訴人    張小惠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上訴人   卡蜜兒化粧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停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8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主張: 一、被上訴人林停娣(下以姓名稱之)原經營「函柔美容名店」 ,從事美容護膚工作,長期代理經銷上訴人經營之「丹妮卡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丹妮卡公司)所生產之美容產品 。嗣因雙方關係決裂,林停娣遂於民國104 年11月3 日另設 立「卡蜜兒化粧品有限公司」(下稱卡蜜兒公司),除庫存 丹妮卡產品繼續銷售外,未再向丹妮卡公司訂貨。 二、上訴人明知林停娣於擔任丹妮卡公司之代理商期間所販售之 左旋C 霜,係經上訴人授權由丹妮卡公司為代理商,並同意 張貼使用MAXCADENZAJOUR之標誌,竟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誣告林停娣違反商標法及偽造私文書等罪,嗣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復因林停娣及訴外人○○○ 於網路上販售上開產品之之績效卓越,除私下另行生產自有 左旋C 霜,並於網路上諉稱係「原產品之第二代」,與被上 訴人銷售之左旋C 霜惡性競爭外,又於105 年1 月5 日,向 訴外人○○○、○○○、○○○及○○○之子等人(下稱○ ○○等人)散布如附表編號㈠所示被上訴人盜用其品牌、所 販售之左旋C 霜經檢驗出含藥性等不實言論,詆毀林停娣之 名譽。 三、林停娣於104 年7 月1 日與丹妮卡公司簽訂經銷連鎖合約時 ,同時依約簽發18紙遠期支票予上訴人。嗣因上訴人擅自生 產左旋C 霜,與被上訴人惡性競爭,另又發生被上訴人欲退 回客訴瑕疵產品,卻遭上訴人拒絕等事件,致雙方關係決裂 ,林停娣遂於同年11月17日、20日,先後通知上訴人結清貨 款、返還未到期支票,然上訴人不僅未將所持有之剩餘支票 退還,更將其中票載日期為104 年12月1 日之支票予以提示 。因林停娣對被上訴人已無任何貨款債權,遂淨空該支票帳 戶,致該紙支票跳票。孰料,上訴人竟倒果為因,於105 年 1月5日向訴外人○○○等人散播如附表編號㈡所示上訴人因 不滿被上訴人大量退貨,遂拒絕供貨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 因而拒付貨款並惡意跳票等不實言論,致林停娣之名譽受有 損害。 四、林停娣未曾以三字經等鄙俗言語訴罵他人,更不可能僅因商 業競爭即口出粗言,然上訴人竟於105 年1 月5 日向訴外人 ○○○等人散布如附表編號㈢所示不實言論,誹謗林停娣之 名譽。 五、104 年9 月間,林停娣因客戶要求退貨,遂於同年9 月17日 轉而向上訴人退貨,上訴人相當不高興。同年10月間,因退 貨情形嚴重,訴外人○○○遂在其銷售網站上表示「丹妮卡 之青春凍齡安瓶發生多次氧化情況,故予停賣」之訊息,令 上訴人大為光火,遂於同年10月31日向林停娣抱怨。嗣於同 年11月14日林停娣再度向上訴人反應產品有瑕疵並要求退貨 ,然上訴人仍堅持其貨物品質良好,並於翌日指責林停娣「 你怎麼跟我退那麼多貨?這些貨不是經過你思考好才出的嗎 ?我們寄貨也要運費,不是不用錢的。乾脆這樣,如果不能 合作就不要做」,雙方因而決定終止經銷關係,並於104 年 12月9 日完成結算並終止經銷契約。是以雙方關係既已降至 冰點,加上嗣後丹妮卡公司產品確遭檢出含有類固醇,卡蜜 兒公司自不可能將丹妮卡公司之產品倒入卡蜜兒公司包裝, 充作卡蜜兒公司之產品販售。且倘若被上訴人果真要以丹妮 卡公司之產品充入卡蜜兒公司之包裝後販售,大可繼續與上 訴人保持良好關係,並大量進貨以供冒充之用,豈有於104 年9 、10月間陸續大量退貨,致使雙方最終惡言相向、關係 決裂之可能?詎上訴人竟於105 年1 月5 日向訴外人○○○ 等人散布如附表編號㈣所示不實言論,致卡蜜兒公司之商譽 受有損害。 六、綜上,上訴人之上開言論分別侵害林停娣之名譽及卡蜜兒化 粧品有限公司之商譽,爰就林停娣部分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新臺幣 (下同)30萬元;另就卡蜜兒公司部分依照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後段規定,擇一請求營業損失30萬元。並聲明: (一)上訴人應給付卡蜜兒公司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應給付林停娣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上訴人則以: 一、丹妮卡公司原本並無名為「左旋C 調理霜」之商品,卻於10 3 年10月間,接到消費者來電詢問相關商品訊息,經查證後 ,始知係林停娣暗自引進該商品,又想借用丹妮卡公司之商 譽進行銷售,故在商品包裝上仿冒製造商為丹妮卡公司,上 訴人因與林停娣已有十多年之經銷合作關係,因而隱忍未揭 發。惟104 年7 、8 月間,林停娣故技重施,另將非丹妮卡 公司代理經銷之產品,命名為「杏仁酸亮白蠶絲隱形面膜」 ,並包裝成是丹妮卡公司代理經銷對外販售。上訴人遂將左 旋C 調理霜及該面膜之事一併與林停娣攤牌,並提到要合作 可以,但左旋C 、面膜等二項產品要用「蜜克仙柔」及還可 以使用瑞士醫療的十字標示,林停娣亦表示同意。但嗣後林 停娣卻背棄原先約定,想要獨享上開二項產品之利益,致使 雙方原先談好之計畫中止。上訴人原以為上開二項產品合作 關係已告破滅,則兩造各自努力發展亦無妨,孰料林停娣仍 將該產品對外表彰為丹妮卡公司總代理經銷之產品,並使用 松柏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松柏旺公司)註冊之「Crystal DIAMOND 」商標,惟上訴人並未與松柏旺公司交易或合作, 如產品出事,上訴人豈非又要背黑鍋。林停娣此一不誠實行 為,引發雙方合作關係的終止,上訴人並於105 年間提起刑 事告訴。期間雙方發生許多事,難免又提到左旋C 調理霜的 問題,上訴人才會提及如附表編號㈠所示內容之事,是出於 善意轉知配合之業務人員,以避免業務人員銷售不當產品, 害及上訴人及丹妮卡公司信譽,事後亦證明上訴人所述是事 實,並非惡意毀謗。至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 ,係因上訴人未詳盡說明,致使檢察官誤判,並不拘束民事 判決。 二、林停娣應付款給丹妮卡公司,卻於104 年12月1 日故意跳票 ,上訴人係講述事實,亦未指名道姓。 三、上訴人為如附表所示對話時,對象僅○○○,非公開場合, 更遑論散布。且上訴人在對話中均是講「函柔」,未提到林 停娣或卡蜜兒公司,也不會令人有所聯想,並未侵害林停娣 名譽或卡蜜兒公司商譽。 四、證人○○○不向卡蜜兒公司進貨之原因很多,與上訴人如附 表編號㈣之陳述無關,所證係為順應林停娣之陳述,有所偏 頗而不足採信。 五、如認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林停娣、卡蜜兒公司請求之賠償 金額均過高。 六、並聲明: (一)駁回被上訴人之訴。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 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 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肆、本院會同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59-6 0 頁背面,部分文字依本判決用語調整):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林停娣原為上訴人所設立之丹妮卡公司之代理經銷商,代 理經銷丹妮卡公司之美容產品,有長達10餘年之代理經銷 關係,兩造間並簽有期限自104 年7 月1 日至106 年1 月 30日之經銷/連鎖合約書。 (二)林停娣與上訴人於104 年間發生爭執,被上訴人並於同年 11月設立卡蜜兒公司。 (三)林停娣於兩造簽署經銷/連鎖合約書時,同時簽發18紙遠 期支票予上訴人,其中發票日為104 年(按筆錄誤載為10 5 年)12月1 日之支票經上訴人持向銀行提示時,因帳戶 餘額不足而未獲付款。 (四)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提如原審卷第16-22 頁原證3 所示譯 文內容,自承語意沒有錯誤,且在場人有上訴人、○○○ 、○○○、○○○之子、○○○(上訴人抗辯稱後開4 人 是在對話中陸續出現,不是從頭聽到尾)。上訴人於上開 對話中,有為如附表編號㈠、㈡、㈢、㈣所示之陳述。 (五)上開原證3 所示譯文中所稱「函柔」係林停娣在台南經營 之店名,所稱「金青見」、「秀秀」係指「○○○」。 (六)丹妮卡公司曾對林停娣及訴外人○○○提起偽造文書等刑 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3673 號 為不起訴處分(見原審卷第13-14 頁)。 (七)兩造對於對造提出之書證,形式真正均不爭執。 二、兩造爭執事項: (一)林停娣主張上訴人於105 年1 月5 日向訴外人○○○等人 為如附表編號㈠、㈡、㈢之對話,是否係毀謗林停娣名譽 之不實言論? (二)人林停娣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規定,請 求上訴人賠償精神上之損害30萬元,有無理由? (三)卡蜜兒公司主張上訴人於105 年1 月5 日向訴外人○○○ 等人為如附表編號㈣之對話,是否係毀謗卡蜜兒公司商譽 之不實言論? (四)卡蜜兒公司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 賠償財產損害30萬元,有無理由? 伍、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人於105 年1 月5 日向訴外人○○○等人為如附表編號 ㈠、㈡、㈢之對話,係毀謗林停娣名譽之不實言論: (一)林停娣主張上訴人於105 年1 月5 日向訴外人○○○等人 為如附表編號㈠、㈡、㈢所示對話,為兩造所不爭執(見 兩造不爭執事項(四)),堪先認定為真。 (二)上訴人雖抗辯稱:其在對話中均是講「函柔」,未提到林 停娣,也不會令人有所聯想,並未侵害林停娣名譽云云, 但查,證人○○○於原審時結證稱:「張小惠都在講他跟 林停娣之間的問題」、「我印象最深的是『他拿什麼攪什 麼』…但我聽到的評價是不好的。」、「我只記得張小惠 對林停娣的評價就是不好的…」、「林停娣是函柔負責人 ,只要講到函柔就知道林停娣」等語(見原審卷第145 頁 背面、第146 頁背面),證人○○○於原審時亦結證稱: 「他就些,但他就一直講他跟函柔的一些事情,…」、「 (問:你對張小惠講的事情沒有興趣?)對,因為我也認 識林停娣。」、「(問:你的印象是否是張小惠講說林停 娣用別人的產品裝他的東西?)對」、「(問:法官提示 的譯文裡面,張小惠提到很多次函柔,你知道函柔是什麼 意思嗎?)函柔是林停娣的店、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 155 頁背面至第156 頁),足見上訴人為如附表編號㈠、 ㈡、㈢之對話時,證人○○○、○○○均知悉上訴人所談 論之對象係林停娣,上訴人上開所辯顯與事實不符,要無 足取。 (三)上訴人又抗辯稱:其所言均無不實,且為善意轉知丹妮卡 公司之業務人員,並非惡意毀謗云云,但為林停娣所否認 ,則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由上訴人就所述為真實乙 節,負舉證責任。惟查: 1、上訴人於如附表編號㈠之對話中,指稱林停娣之產品仿冒 乙節,雖據上訴人對林停娣提出偽造文書等刑事告訴,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13673 號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14 頁)。但查,上訴 人固否認有同意林停娣用丹妮卡公司名稱為製造廠商云云 (見本院卷第67頁背面),惟自承其有同意林停娣在左旋 C 霜產品上使用丹妮卡公司之商標等語(見本院卷第60 頁背面、第68頁),可知上訴人對於林停娣所販售並張貼 丹妮卡公司商標之左旋C 霜產品,本即知情,並有同意授 權商標之使用。上訴人、丹妮卡公司既同意林停娣在上開 左旋C 霜產品上使用丹妮卡公司之商標,即係表彰該產品 為丹妮卡公司產品之意,林停娣自無仿冒之事實。至於上 開產品之製造廠商得否標註為丹妮卡公司,則僅關涉林停 娣與上訴人或丹妮卡公司間之約定,並不影響林停娣得對 外宣稱上開左旋C 霜產品係丹妮卡公司產品之權利。詎林 停娣明知上情,竟仍向訴外人○○○等人傳述林停娣所販 售之左旋C 霜產品,係仿冒丹妮卡公司產品等言論,自屬 不實。 2、上訴人於如附表編號㈠之對話中,另指稱林停娣之左旋C 霜原料來源不明,藥性很嚴重云云,雖提出宜蘭縣政府衛 生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函文(見本院卷第29-32 頁), 欲佐其說,但為林停娣所否認,並陳稱:上開函文均是10 7 年之產品,與上訴人於105 年間之如附表編號㈠對話無 關等語。經查,宜蘭縣政府衛生局107 年6 月7 日衛食藥 字第1070012337號函、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7 年6 月7 日 桃衛藥字第1070048036號函文固均謂:卡蜜兒公司所販售 之「左旋C 調理霜20ml霜」(原送驗產品外盒標示日期為 107.01.08 )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務管理署檢驗,檢出含 氯徽素、水楊酸、鎘等成分,見本院卷第29-32 頁),疑 涉違反藥事法或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移送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偵辦等情,但上開函文發函日期均為107 年6 月7 日,所送驗之產品外盒標示日期為107 年1 月8 日, 基此,林停娣陳稱:上開函文產品與105 年間之對話無關 等語,即有所憑。上訴人雖又抗辯稱:卡蜜兒公司107 年 生產之產品不是掛卡蜜兒公司名稱,故由上開函文係指卡 蜜兒公司產品,可知係105 年之產品云云,但依上訴人如 附表編號㈠之對話所示,係在指責林停娣仿冒丹妮卡公司 ,可知所指林停娣販售之左旋C 霜產品,係張貼丹妮卡公 司之商標銷售,並非以卡蜜兒公司之名稱販售。上開函文 既稱送驗產品為卡蜜兒公司之產品,足見並非林停娣使用 丹妮卡公司商標所販售之產品,應臻明確。是以上訴人執 上開函文,欲證明林停娣於105 年1 月5 日以前所生產製 造並張貼丹妮卡公司商標之左旋C 霜產品藥性很嚴重,即 不可採。此外,上訴人又未能提出其他確切之證據,證明 林停娣於105 年1 月5 日以前所生產製造並張貼丹妮卡公 司商標之左旋C 霜產品,有何來源不明、藥性很嚴重等情 事,此部分所陳亦難認為實在。 3、另就附表編號㈡之債務糾葛,林停娣主張其於104 年11月 17日、20日,先後通知上訴人結清貨款、返還未到期支票 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即時通對話內容為證(見 原審卷第27-28 頁),上訴人就如附表編號㈡中所陳「結 果斷貨時,她就給我跳票」等節,則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 其說,自難認上訴人上開所陳係屬真實。 4、另就附表編號㈢之穢語部分,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林停娣 確有陳述該等穢語之事實存在,不能證明所述為真。 5、據上,上訴人就如附表編號㈠、㈡、㈢所示內容,均不能 證明與事實相符,上訴人此部分所辯,委不可採。 (四)上訴人另又抗辯:其對話之對象僅○○○,並非公開場所 ,並未散布云云。然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 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 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 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 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可資參照。 查上訴人於105 年1 月5 日向訴外○○○等人傳述如附表 編號㈠、㈡、㈢所示不實內容,乃在傳述林停娣有仿冒、 所販售之左旋C 霜產品來源不明、藥性嚴重、惡意跳票、 口出穢言等言行,顯然均在詆毀、貶損林停娣,且在場聽 聞者有○○○、○○○、○○○之子、○○○等人(見兩 造不爭執事項(四)),揆諸前揭說明,林停娣主張其因 而名譽受損,洵屬有據,堪予採信。 二、上訴人於105 年1 月5 日向訴外人○○○等人為如附表編號 ㈣之對話,係毀謗卡蜜兒公司商譽之不實言論: 上訴人雖否認有於如附表編號㈣對話中提到卡蜜兒公司,並 未侵害卡蜜兒公司商譽,證人○○○不向卡蜜兒公司叫貨之 原因很多,與上開對話無關云云。但觀諸如附表編號㈣之對 話:【…她接著自己去做一支品牌叫卡蜜兒。】、【她自己 的品牌怎麼做起來的,她進我們的貨,去裝入她的粉刺液裡 面,這樣辛苦吧!瓷白液就去用到她的皙白液裡面,這樣有 夠累吧!就是等於買我們的產品,灌我們原料到她的瓶子, 這樣有累吧!我本來是沒感覺,她忽然間向我進50萬的貨, …】等語,顯然確有提及卡蜜兒公司,且陳述卡蜜兒公司此 一品牌之產品,係進丹妮卡公司之貨品,裝入卡蜜兒公司之 產品,再配合上訴人前已陳述如附表編號㈠之不實內容,因 而導致證人○○○對於卡蜜兒公司之產品有疑慮,不再向卡 蜜兒公司叫貨等情,亦經證人○○○於原審結證稱:「(問 :為何會跟卡蜜兒斷貨?)當時張小惠講的是台語,我印象 記得張小惠跟我講說『台南函柔林老師(按指林停娣)不知 道用什麼攪什麼』,這樣我就嚇到了。對我們店家來說聽到 這樣會有疑慮而過濾掉產品,這樣實在沒有保障,可能就不 跟廠商叫貨」等語(見原審卷第147 頁背面)。上訴人雖質 疑證人○○○之證詞係順應林停娣之說詞,偏頗不可採,但 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佐實,參以證人○○○亦有投資丹妮卡 公司(見原審卷第145 頁背面),且係透過上訴人介紹才認 識林停娣(見原審卷第146 頁),可知其與上訴人之關係顯 然較為親密,於原審作證時,復有簽立證人結文,衡情,證 人○○○應無甘冒自身觸犯偽證罪責,故意捏造不實情節, 而為不利上訴人證述之可能,應認證人○○○上開證述,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上訴人又未能就卡蜜兒公司之產品確 係向丹妮卡公司叫貨,並裝入卡蜜兒公司產品包裝之事實, 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能認定上訴人此部分所陳為真。從而, 上訴人如附表編號㈣之對話,既不實指控卡蜜兒公司之產品 ,並因而使證人○○○暫停向卡蜜兒公司進貨,自已損及卡 蜜兒公司之商譽,堪可認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次按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有明定。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 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 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 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可資參照。查: (一)上訴人於105 年1 月5 日,對訴外人○○○等人講述如附 表編號㈠、㈡、㈢所示不實言論,毀謗林停娣之名譽,林 停娣主張其受有精神上之損害,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 之損害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林停娣與上訴 人所經營之丹妮卡公司有10餘年之代理經銷關係(見兩造 不爭執事項(一)),上訴人竟對訴外人○○○等人為如 附表編號㈠、㈡、㈢所示不實言論,貶損林停娣之名譽; 上訴人傳述均為105 年1 月5 日之對話場合;又上訴人為 丹妮卡公司之負責人,林停娣原本經營「函柔美容名店」 ,後成立卡蜜兒公司,2 人均為化妝品銷售同業,上訴人 名下有汽車1 輛,丹妮卡公司出資額130 萬元,103 年至 105 年之申報所得分別為12萬元,71,749元、521,368 元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可佐(見原審 卷第132-137 頁);林停娣月薪約75,000元,所經營之卡 蜜兒公司出資額為10萬元,業據林停娣陳明在卷,並有公 司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9頁、第175 頁背面) ;以及上訴人加害程度、林停娣名譽受損情形,暨兩造之 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林停娣請求精神上 損害賠償30萬元,並無不當,應予准許。上訴人空言抗辯 賠償金額過高云云,委不可採。 (二)卡蜜兒公司主張證人○○○原本每月均會向該公司訂購護 膚美容產品,104 年11月2 日訂購78,800元、同年月8 日 訂購68,700元、同年月13日訂購60,800元、同年月20日訂 購54,000元、同年月28日訂購72,200元、同年12月5 日訂 購78,700元、同年12月12日訂購75800 元、同年12月20日 訂購130,700 元、同年12月29日訂購113,100 元,嗣於10 5 年1 月5 日,因聽聞上訴人傳述如附表編號㈠、㈣所示 不實言論後,即不再向卡蜜兒公司進貨,直到105 年6 月 起,才又再叫貨等情,業據證人○○○於原審時結證綦詳 (見原審卷第148 頁、第151 頁背面、第152 頁),並有 訂購單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3-75 頁),堪信實在。則 卡蜜兒公司主張上訴人故意以上開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該公司,即於法有據。又卡蜜兒公司主張證人○ ○○因上訴人所為如附表編號㈣所示不實言詞後,至少有 5 個月時間,不再向卡蜜兒公司訂購產品,則以證人○○ ○於104 年11月、12月之交易金額合計73萬2800元觀之, 每月營業額損失即36萬6400元等語,即有所憑,堪予採信 。從而,卡蜜兒公司請求上訴人賠償營業損失30萬元,洵 屬有據,應可憑採。上訴人空言抗辯賠償金額過高云云, 要無足取。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 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 3 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債權,核 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被上訴人起訴而於106 年1 月9 日送達起訴狀繕本予上訴人(見原審卷第36頁),上訴人迄 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被上訴人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6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林停娣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卡蜜兒公司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 ,請求上訴人分別賠償各30萬元,及106 年1 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卡蜜兒公司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所為之請求 既有理由,則其就同一給付,主張選擇合併,另依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為請求部分,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附 此敘明。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 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㈠:【給我仿冒,仿冒一隻左旋C 喔…給我用品牌,用我們 的品牌,丹妮卡的品牌,給我偷做一隻原料,那原料怎 麼來的,不知去哪買的,挖來賣,你聽懂嗎,藥性很嚴 重,阿藥性很嚴重。她們賣一直網路上,一直說這支產 品好用,怎樣怎樣就對,我們都不知道,不知道就是, 忽然間客人用的好,打電話來公司問,寶梅就說公司沒 出這支產品,怎麼會有那麼多人打電話來問這支產品。 …只好沒辦法的情形下,寶梅就和我商量說,小惠我們 自己來出一支左旋C ,要不然客人在問阿,他沒辦法去 回答說這是人盜用我們的品牌,…生意來不可能不做, 好,我就說好,想辦法去用一支左旋C 出來和她拼。… 阿函柔知道,知道多好笑,欸做賊喊捉賊啦,哼!金青 見網上PO文說是我們公司仿她的,我說沒關係讓她們去 講。…她那支左旋C ,說是她們唯一獨有的,不可能我 們有!我想說塞你娘哩,我這品牌被你偷用我就沒講你 ,你就一直說我。…正好介紹一個林志豪,那年輕人跟 我去大陸又回來,好死不死,那年輕人去搶到她的客人 ,不是搶她的客人,是因為他(指林志豪)在網上分享 去說到;結果金青見的客人打給林志豪,哇金青見就在 網路上罵他,公然罵他說林志豪你是怎樣怎樣,結果她 的客人,公司現在給她斷貨,她的客人全部去找林志豪 】(見原證3 第2-3 頁)。 編號㈡:【就全家大小替她備貨,把我退貨就全部退回來。您杯 火大就把她斷貨,你要向我叫100 套我就不出貨給她, 你太過離譜,太糟蹋人了,是不是?結果斷貨時,她就 給我跳票,跳票沒關係喔,我們都有說,給你跳沒關係 ,我們也不要收這錢。】、【我們說正經的,你今天和 我簽約簽一簽,你給我貨叫一大堆,你又沒付錢給我】 、【我說叫她哥哥順便進來,妳妹妹還有十幾萬的帳款 要付給我,我現在一毛錢也不多拿,有興趣,你的帳款 給我開張支票出來就好,錢給我,還差十幾萬你給我結 算好,你給我開現金票出來】(見原證3 第5 頁)。 編號㈢:【人家有搶到她的生意罵人很難聽,”囂雜母你囂雞巴 ”,罵得很難聽啦!我很奇怪看起來那麼溫柔還裝扮的 那麼,那罵人怎麼那麼難聽的!】(見原證3 第6 頁) 。 編號㈣:【現在公司給她斷貨,她的客人全部去找林志豪! 嘿嘿 嘿~你聽懂嗎?結果函柔想一個什麼辦法,你看開公司 人也辛苦,函柔想什麼辦法,和我喊價,一次進多少, 她這招我想沒有,她怎麼會想這招,我真的想沒有,你 知道嗎,她向我進貨,我已經沒怎麼賺到錢,就是充量 想把品牌做起來,她接著自己去做一支品牌叫卡蜜兒。 】、【她自己的品牌怎麼做起來的,她進我們的貨,去 裝入她的粉刺液裡面,這樣辛苦吧!瓷白液就去用到她 的皙白液裡面,這樣有夠累吧!就是等於買我們的產品 ,灌我們原料到她的瓶子,這樣有累吧!我本來是沒感 覺,她忽然間向我進50萬的貨,…】(見原證3 第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