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46號
再審原告 華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碧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
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83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
核再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4,000元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 3,3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