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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勞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童子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 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 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 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 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 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 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限期命補 正。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