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童子騰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
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
人。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
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
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
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
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
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
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爰依
上開規定限期命補
正。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