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童子騰
被
上訴人 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錦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
本院民國108年5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
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
規定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6月4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
已於108年6月11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
可
稽。而上訴人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
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二紙
在卷
足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3為
聲請,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
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