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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勞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童子騰 被 上訴人 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 本院民國108年5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 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6月4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 已於108年6月1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 稽。而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二紙 在卷足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3為聲請,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 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