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謝光明
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勞動契約成
立等事件,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38,166元,應徵
裁判費15,3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