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勞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勞動契約成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謝光明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勞動契約成 立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38,166元,應徵 裁判費15,3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