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12號
上訴人即附 富笙營造有限公司
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張淑宜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陳淑眞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另行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