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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建上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古璧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捌萬貳仟參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1,020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2,340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 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黃玉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