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
代理人 古璧松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捌萬貳仟參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提起第三審上訴,
惟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
正本7日內補正。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1,020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2,340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
訴。
二、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黃玉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