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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建上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偉昌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不服民國107年7月3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 第14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42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上訴人雖就該第二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277號裁定駁回,是上訴人依法仍應繳納上開裁判 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