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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建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再字第2號 再審原 告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煥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 程款事件, 對本院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萬3,976元,應徵再 審裁判費4萬5,90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 44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再 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