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07號
抗 告 人 裕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裕翔
相 對 人 童雅芳
上列
當事人間聲明
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異議
駁回。
抗告及異議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
聲明異議略以:抗告人持原法院 105年度重訴字第54
號民事
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為
執行名義(下爭
系爭
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強制執行( 107年度司
執第8116號),而系爭執行名義附有對待給付,抗告人應先
履行對待給付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惟抗告人未依原確定判決
主文第一項所示將附表二(相對人誤載為附表三)編號5、6
、7、8所示之
抵押權塗銷外,復增加設定抵押權予抗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抵押權人,抗告人未履行
對待給付,不得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原法院
司法事務官於107年 6月14日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8116號裁定處分駁回相對之異議,相對人不服
聲明異議,經原法院以相對人異議有理由裁定廢棄司法事務
官所為之處分,抗告人不服提起
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之原確定判決
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下稱 966-3地號土地)之
應有部分僅為1015/10000,並
非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 1
所載之應有部分1983/19535,尚有
短少,是伊尚有部分土地之應有部分未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及
該部分之抵押權未予塗銷,本件開始強制執行之對待給付要
件尚未具備而駁回伊之強制執行聲請等語。惟 966-3地號土
地原權利範圍為35155/100000,若伊依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
號 1所載移轉權利範圍1983/19535予相對人,則伊剩餘之權
利範圍為00000000/00000000,分母為 8位數,超過6位數,
有違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之規定。再者, 966-3地號土地面
積為195.35平方公尺,原確定判決命伊移轉登記 966-3地號
土地予相對人之權利範圍為 1983/19535,折算面積為19.83
平方公尺,依內政部76年 1月24日台內地字第471339號函,
土地面積之計算及登記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下四捨
五入,則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之權利範圍為1015/10000,折
算面積為19.83平方公尺,伊移轉登記966-3地號土地予相對
人之面積與原確定判決之面積相符,原法院司法事務官
乃駁
回相對人異議,並無違誤,原裁定廢棄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
分,
於法尚有未合,為此提起抗告,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
語。
三、
按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
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
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項對待給付為開始強制執行之要件,
債權人依對待給付之
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應證明已為該對待給付之現實給
付或提出,執行法院始得開始強制執行。惟執行法院就債權
人之
上揭證明,僅須為形式審查即足(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
抗字第 855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申請登記,權利人為二人
以上時,應於登記申請書件內記明應有部分或相互之權利關
係。前項應有部分,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
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
過六位數,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依內
政部76年1月24日台內地字第47 1339號函:「一、為增進土
地登記面積之精確性,今後辦理地籍圖重測、未登記土地第
一次測量、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及工業區開發地區,其地籍
測量面積應計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其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之面積,亦應記載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
。至其記載方式,於標示部面積欄之『平方公尺』項內以小
數點表示之(即於平方公尺之後加小數點,並填載平方公尺
以下二位數額)。權利書狀面積欄之記載亦同」。
經查:
㈠系爭執行名義之原確定判決主文第一項記載「
被告(即相對
人)應於原告(即抗告人)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屋、土地上
所設定之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均塗銷,
並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屋及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之
同時,給付原告新臺幣11,500,000元,給付方式為匯款至安
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設於玉山銀行敦南分行戶名:『安
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價金履約保證專戶』帳號:000000
00000000號。」(見原法院 107年度司執第8116號執行卷)
。是系爭執行名義附有對待給付,故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
,應證明已將附表一所示之房屋、土地上所設定之如附表二
、附表三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均塗銷,並將如附表一所示
之房屋及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㈡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主張業已將如附表一所示
不動產移轉
登記予相對人,且將如附表二、三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
,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建物第三類謄本為證,其上
未有該等
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記載(見原法院 107年度司執第
8116號執行卷),並有南投地政事務所107年7月23日投地一
字第1070004661號函在卷
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2頁)。
㈢相對人雖主張抗告人未履行對待給付,不得聲請強制執行。
惟,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建物業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僅其中 966-3地號土地,依執行名義,抗告人應移轉應有部
分 1983/19535予相對人(折算面積為19.83平方公尺,計算
式:195.35平方公尺×1983/19535=19.83平方公尺),而抗
告人原所有權利範圍為35155/100000【計算式:25005/1000
00 +1015/10000】,抗告人倘依系爭執行名義移轉權利範圍
1983/19535予相對人,則剩餘之權利範圍為00000000/00000
000,分母為 8位數,超過6位數,有違
前揭土地登記規則第
43條第2項規定。從而,抗告人將966-3地號土地應移轉登記
予相對人應有部分 1983/19535,持分比例依分母為10000,
分子為1015.00000000【計算式:1983×10000/19535】,則
其分子依前揭規則限制,並不得為小數,故抗告人移轉 966
-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15/10000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經折算
面積為19.83公尺【計算式:195.35平方公尺×1015/10000=
19.828025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下四捨五
入】,亦符合
上開內政部函釋意旨。據此,抗告人業已履行
系爭執行名義之對待給付,
是以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裁定駁
回相對人異議之處分,
即屬有據。相對人對該裁定提出聲明
異議,並無理由,不應准許,原裁定認相對人之異議為有理
由,因而廢棄上開司法事務官之裁定,並駁回抗告人強制執
行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
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之
異議。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2條、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同時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附表一:執行名義記載之系爭土地、建物
┌──┬─────────────────────────────────────┐
│編號│系爭土地、建物之坐落 │
├──┼─────────────────────────────────────┤
│ 1 │執行名義所載系爭土地: │
│ │⑴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62.3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及使│
│ │ 用地類別均空白,應有部分1/1)。 │
│ │⑵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95.3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及使│
│ │ 用地類別均空白,應有部分1983/19535)。◎約19.83平方公尺 │
│ ├─────────────────────────────────────┤
│ │抗告人移轉之系爭土地: │
│ │⑴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62.3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及使│
│ │ 用地類別均空白,應有部分1/1)。 │
│ │⑵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95.3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及使│
│ │ 用地類別均空白,應有部分1015/10000)。◎約19.83平方公尺 │
├──┼─────────────────────────────────────┤
│ 2 │執行名義所載系爭建物: │
│ │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000號)。 │
│ ├─────────────────────────────────────┤
│ │抗告人移轉之系爭建物: │
│ │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000號)。 │
└──┴─────────────────────────────────────┘
附表二:執行名義記載之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
┌──┬─────────────────────────────────────┐
│編號│二筆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內容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1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2年8月26日。 │
│ │ 5.字 號 :南普資字第074160號。 │
│ 1 │ 6.權 利 人 :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 7.
擔保債權總金額 :47,760,000元。 │
│ │ 8.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132年8月21日。 │
│ │10.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裕觀建設有限公司,全部。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全部1/1。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2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3年4月22日。 │
│ │ 5.字 號 :南普資字第036020號。 │
│ 2 │ 6.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 7.擔保債權總金額 :38,400,000元。 │
│ │ 8.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133年4月15日。 │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裕觀建設有限公司,全部。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全部1/1。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1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2年8月26日。 │
│ │ 5.字 號 :南普資字第074160號。 │
│ 3 │ 6.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 7.擔保債權總金額 :47,760,000元。 │
│ │ 8.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8月21日 │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全部50000/100000。 │
│ │12.共同擔保地號:內新段966-2、966-3、966-4、966-5、966-8地號。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2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3年4月22日。 │
│ │ 5.字 號 :南普資字第036020號。 │
│ │ 6.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4 │ 7.擔保債權總金額 :38,400,000元。 │
│ │ 8.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4月15日。 │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10155/100000。 │
│ │12.共同擔保地號:內新段966-2、966-3、966-4、966-5、966-8地號。 │
│ │13.共同擔保建號:內新段1022、1025、1028、1029建號。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3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5年2月26日。 │
│ │ 5.字 號 :南普資字第013200號。 │
│ │ 6.權 利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5 │ 7.擔保債權總金額 :19,200,000元。 │
│ │ 8.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2月18日。 │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10155/100000。 │
│ │12.共同擔保地號:內新段966-3、966-6地號。 │
│ │13.共同擔保建號:內新段1023建號。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4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5年5月2日。 │
│ │ 5.字 號 :南普資字第033130號。 │
│ 6 │ 6.權 利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7.擔保債權總金額 :16,800,000元。 │
│ │ 8.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4月25日。 │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14845/100000。 │
│ │12.共同擔保地號:內新段966-1、966-3地號。 │
│ │13.共同擔保建號:內新段1027建號。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5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6年2月23日。 │
│ │ 5.字 號 :南普資字第013570號。 │
│ 7 │ 6.權 利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7.擔保債權總金額 :13,680,000元。 │
│ │ 8.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2月20日 │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14845/100000。 │
│ │12.共同擔保地號:內新段966、966-3地號。 │
│ │13.共同擔保建號:內新段1026建號。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6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6年6月29日。 │
│ │ 5.字 號 :南投跨字第003340號。 │
│ │ 6.權 利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8 │ 7.擔保債權總金額 :16,800,000元。 │
│ │ 8.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6月12日 │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10155/100000。 │
│ │12.共同擔保地號:內新段966-3、966-7地號。 │
│ │13.共同擔保建號:內新段1024建號。 │
└──┴─────────────────────────────────────┘
附表三:執行名義記載之系爭建物上之抵押權
┌──┬─────────────────────────────────────┐
│編號│系爭建物上之抵押權內容 │
├──┼─────────────────────────────────────┤
│ │ 1.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2.登 記 日 期 :104年9月18日。 │
│ │ 3.字 號 :南普資字第082920號。 │
│ │ 4.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 5.擔保債權總金額 :38,400,000元。 │
│ │ 6.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7.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4月15日。 │
│ │ 8.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裕觀建設有限公司,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