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錩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
律師
賴英姿律師
相 對 人 希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施苡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84號)
,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1號返
還買賣價金事件107年3月21日
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
適用。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
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
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
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
影之法院。此亦為司法院所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84號請求返還買
賣價金事件之
上訴人,為確認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
稱臺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131號民事事件107年3月21日言
詞辯論程序,原審法官所為
爭點整理內容與該庭期之筆錄記
載是否相符,而有聲請交付臺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131號
事件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第一審事件法庭錄音光碟,
其錄音及保存該錄音
記錄之法院,均為臺中地院,且核無司
法院所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
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
爰依職權就本件聲請以裁定移
送於臺中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
造人數附具
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